《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明文指出: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第三方消毒供应领域,医院和企业开展合作,利用医院场所合作共建院内区域化、第三方消毒供应中心属于典型的区域化消毒供应模式之一,院企共建模式也是践行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然而,在很多项目推进当中,医院和企业都会关心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的合理性,今天我们借此分享:关于医院和企业合作共建区域化、第三方消毒供应中心相关的合规性问题。

一、行政审批的问题:不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                                                

根据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第16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中第156项,原设定依据为《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的“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参考官网:http://www.fdi.gov.cn/1800000121_23_66491_0_7.html。

目前第三方消毒服务机构,只需要工商注册,列明医疗消毒经营范围即可,但地方卫计委、卫生执法、疾控中心等部门为消毒中心的行政主管、监管和执法部门。

二、院企共建模式下企业工商地址注册的问题:可以依托合作医院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如果医院和企业采取院内合作模式,其经营场所在医院内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可以“一址多照”,即利用合作医院地址,申请工商注册。以下为列举的地方规定:

(一)西安对于开公司登记地址的规定

根据西安市工商局出台的《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允将“一址一照”改为“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同地址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这样既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也实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天津对于开公司登记地址的规定  

根据《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的规定,放宽经营住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试行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突破这一难点,将大大地便利市场主体设立。同时,为了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方案还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辖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市场主体住所条件作出规定。  

 (三)山东对于开公司登记地址的规定

根据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县(市、区)域内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一照多址”主要针对的是连锁机构。以超市为例,在同一县(市、区)内增设分店时,不必再一一进行企业注册,只需向工商局进行统一备案即可。 

如全球最大的消毒外包服务提供商-英国新合力集团在南京和武汉的区域化第三方消毒供应服务项目,均采取依托医院场地,与医院合作模式,其公司注册地址与医院地址保持一致:

南京明基医院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71号,新合力南京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71号动力楼三楼

武汉市中心医院医院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14号,新合力武汉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14号

三、相关政策支持的问题:明文支持。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指出:大力发展医疗服务,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支持发展第三方的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5年9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指出整合共享检查检验、消毒供应等医疗资源,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明文指出: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鼓励公立医院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持续开展健康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扩大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优化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探索社会力量办营利性医院综合评价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投向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加强合作,共享人才、技术、品牌。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7号),要求加快健康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社会办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放宽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服务领域要求,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健康服务。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推动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上水平发展。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社会力量可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等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投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湖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2015-2020)》明确提出:调整和新增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服务能力和辐射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医疗服务资源稀缺的领域。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病理检查中心消毒供应中心。

北京市出台《关于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资产安全、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

国家卫生与计划委 2016 年 2 月 27 日发布的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卫生行业标准 WS.310-2016 第一部分管理规范中也明确指出,本标准适用于医院和为医院提供消毒供应消毒灭菌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即区域化、第三方消毒供应中心(消毒服务机构)。

更多政策支持,请见本微信公众号之“新闻动态”栏目。

四、院企共建模式下其他相关问题的合规性:医院和企业合作共建下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股权合作模式、托管联营模式、资产租赁模式。                                      

1、托管联营模式:医院将建好的消毒供应中心交付企业进行全面管理和市场营销,除承接医院本身业务外,还可承接周边其他医院业务。医院支付企业固定金额或中心盈利百分比作为企业托管服务费用。 

2、租赁托管模式:医院将建好的消毒供应中心返租给企业使用,企业负责中心的全面管理,除承接医院本身业务外,还可承接周边其他医院业务。企业支付医院相关资产使用费用,并按照一定协议价格向医院收费消毒外包服务费用。 

3、股权合作模式:医院利用现有消毒中心资产与企业共同组建公司,由公司统一管理消毒中心,除承接医院本身业务外,还可承接周边其他医院业务,双方按照股权比例享受分红。

上述三种院企合作模式如下,企业都会在当地成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通过项目公司与医院开展合作,存在合规性问题点都集中如下个方面:

1、双方的合作程序合规性: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甚至是公开招标形式,或是集中配送模式,可以确定双方合作程序、交易价格确定的合理、合规和合法性;

2、国有资产的保值及流失问题:在双方合作当中,医院的资产(场地)、使用时间进行准确的财务测算资产的使用价值或者入股价值,以体现医院资产的保值和安全性,无论是股权合作,还是资产租赁,都不会导致医院资产流失,以及造成医院承担损失。

3、成本的独立承担问题:企业使用到医院场地、水、电、气的时候,采用明确的按量按价计费,安装独立的能源使用计量装置,确保医院不变相为企业承担成本,不存在法律障碍。

4、编制人员的安置问题:保留医院编制职工与医院主体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