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的目的是全面考察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明确合同责任,它是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的必备程序。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总结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
竣工验收的条件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验收的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书等。
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规范:包括《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等。
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完工,且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同时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名单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符合要求后,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的组织: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当地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竣工验收人员: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竣工验收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小组副组长应由至少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小组成员由上级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也可邀请有关专家、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中各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
竣工验收会议程序、内容:竣工验收会议程序及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情况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自查情况;验收小组分组进行检查验收,由验收小组组长宣布分组情况。
土建装饰组重点检查屋面、门窗、楼地面、装饰装修质量;
安装组重点检查水、电、设备安装质量;
功能监测组重点检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验和功能试验记录表上所列内容,如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水立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资料组重点审查建设、监理、施工资料。
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当地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参加验收小组的人员分别签字,加盖各质量负责主体公章。
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的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暂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可委托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再加盖各质量负责主体公章。
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竣工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竣工验收的意见和结论:竣工验收意见必须明确经组织验收的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确认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不合格等);是否同意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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