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091月在全国率先以省级政府令形式颁布《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成立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市公立医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司法、卫生、公安、保监、财政等部门通力协作,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机制。

  设置“减压阀”,由第三方公平公正调解医疗纠纷。截至2014年底,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医疗纠纷2764件,调解完结2545件,调解成功2220件,调解成功率87.2%,协议履行率100%,实际赔付金额共计1.59亿元,不到患方索赔额的20%。天津市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市财政全额保障调解机构运行。

  建立医责险“缓冲区”,实现医疗风险分担共担。天津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统一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承保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调解全过程,简化理赔手续,推出“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划入患方账户”服务承诺。同时,天津还建立了保费与医疗责任赔付挂钩的奖惩机制,对医疗纠纷发生数量少、赔付低的医院,下年续保费用优惠最高达50%;反之续保费用最高涨幅3.5倍,以此促进医院加强质量管理。截至2014年底,天津市二级以上医院累计参保费2.04亿元,已结案件的赔款支出1.34亿元,实现了医、患、险三方受益。

  构建“防火墙”,行业源头防范见成效。2009年起,天津坚持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会制度,召开67次案例分析会对1074件医疗纠纷病例进行了讨论分析,参加案例分析会的医院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超过万人。3家医院被全市通报批评,卫生行政部门约谈院长18人次,两名医师被吊销执业证书,10名医师分别受到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到1年的行政处罚。

  日前,《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通过天津市人大审议,并于年初开始实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走上了法治轨道。《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置中各部门的职责、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都要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进一步明确了医调委的独立第三方地位;医疗纠纷调解的最长期限从以前的60个工作日缩短到50个工作日。

  经过6年实践,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9年至2014年,天津市年均发生医疗纠纷501例,比2008年大幅下降了56%;在医疗服务量显著增长、赔偿标准逐年提高的情况下,2009年至2014年天津每千元医疗收入赔付为1.08元,较2008年的2.58元下降了58%。由于绝大多数纠纷都得到了及时妥善化解,医务人员的执业环境和医疗秩序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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