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真正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还需要政府放权,其基本前提是建立法治政府。
最近医院院长的腐败案件频频曝光,捅破了长期长在医院骨子里的脓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在思考医院院长为什么容易腐败?有分析人士就指出,院长权力太大而且缺乏制度化监管安排是重要因素。那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一个来自国外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法人治理结构也许是一剂良药。
公立医院改革的一块硬骨头
五年前,新医改刚刚开始时,公立医院改革就被认为是世界性难题中难题。每每讲到公立医院改革时
要实现真正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还需要政府放权,其基本前提是建立法治政府。
最近医院院长的腐败案件频频曝光,捅破了长期长在医院骨子里的脓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在思考医院院长为什么容易腐败?有分析人士就指出,院长权力太大而且缺乏制度化监管安排是重要因素。那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一个来自国外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法人治理结构也许是一剂良药。
公立医院改革的一块硬骨头
五年前,新医改刚刚开始时,公立医院改革就被认为是世界性难题中难题。每每讲到公立医院改革时,都会提到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今年3月,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五部委印发了《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一次重申了法人治理结构。《意见》指出,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这一段关于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论述,一共只有三句话,三句话共有一个核心就是把政府和医院的责权搞清楚。
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又称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
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二是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三是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四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治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公立医院如果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后,就可以实现规范运作,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应该在法律范围内运行,各自的职责也不再模糊,整个系统就可以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也就应该能够有效避免院长(经理)的腐败。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为什么难?
几乎每一个了解了这一制度设计的人,都无一例外给予肯定,然而,实施起来却很难。即使被当做陕西样板的某某县也只难以看到实实在在的规范运作。那么,建立这样一个好的制度,难处到底在哪里?
一是股东组成难。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是医院“所有者”行使医院决策权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我们现在的公立医院的所有者是谁,尚不清楚。按照“公立医院”这名,应该是“人民”的,而政府往往习惯做“人民”的代表,因此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中政府的代表往往占据一大部分,然而按照当前大部分县级公立医院资产构成,大部分应该归医院职工,具体怎么进行资产评估与配股需要进行大量而具体的工作。
二是董事会、监事会行使权力难。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实际上他们会不会成为“花架子”,成为摆设,着实令人担忧。一方面现有的权力拥有者,会不会交权;第二方面院长是否习惯;第三方面,这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是否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权力。
三是院长怎么来?按照公司治理制度安排,院长即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问题是怎么聘任?标准是什么?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聘任?院长应该履行什么职责?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力和待遇都不够明确。即使某省的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方案中,对院长如何产生、院长的权力等做了明确,但还是中看不中用。
为什么会这样难,症结在哪里?往大里说,是中国文化血脉里缺乏契约意识和法治精神,人们骨子里习惯于君权思想,民权意识被压抑得太久而不觉悟;往小里说是政府权力无限,尤其是在对“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曲解,导致政府不管什么事都喜欢插手,因此,要实现真正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还需要政府放权,其基本前提是建立法治政府。否则,文件里写的再好,也走不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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