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印发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基础,承担着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任务。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被赋予越来越多的功能,除常规工作外,需要开展康复、护理、中医药、医养结合、疫情防控等工作。原标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京卫妇社【2006】2号)文件内容已滞后,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为使群众得到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为分级诊疗制度推进打下坚实基础,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拟通过活动,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服务能力标准和评价体系。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拟通过社区医院建设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不断提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全市服务常住人口在5万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需设置发热筛查哨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承担核酸检测、疫苗接种、高风险人群管理、社会面防控等工作。2020年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制定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提高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能力,提高基层应对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能力,打造具有北京特色、符合首都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

二、制定过程

根据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要求,结合北京“十四五”及2035远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市卫生健康委在全面系统梳理国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求的基础上,起草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21年7月-11月,通过函、通知等形式,书面征求市级有关部门、16区政府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44条,涉及部门职责、建设资金、建筑面积、人员管理、核心区规划、科室设置、设备配备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反馈意见,在认真研究吸收基础上,对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为了解新标准出台后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需求,测算新增投入资金金额,我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摸底调查,要求各区填报建设需求。各区上报的现有用房情况和建设需求为相关委办局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撑,确保文件目标合理可行。2022年1月,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随后市卫生健康委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委、市住建委按照相关程序共同会签发文。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主要介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目标,要求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设置规划。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行政区进行规划,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结合服务人口、地域特点、服务半径等情况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城区和农村地区不同情况分别设置规划。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1.0-1.5张/千人口的标准适当配置床位,至少设置30张床位。   

(三)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要求分别是:C类中心不低于3500平方米、B类中心不低于4500平方米、A类中心不低于5500平方米;C类站不低于350平方米、B类站不低于450平方米、A类站不低于550平方米。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山区半山区可结合区域规划,因地制宜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规模。

(四)用房要求。根据国家最新要求以及我市实际情况,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选址、布局、房屋建筑标准提出要求。

(五)功能分区与科室设置。新标准允许设置内、外、妇、儿、中医、口腔、康复等科室,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发热筛查哨点,设置预检分诊室(台)。

(六)服务功能。主要介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中医药服务等八方面任务。

(七)信息化建设。主要介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

(八)保障措施。明确了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作职责。

(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设备配置指导标准。附件介绍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科室设置、服务功能和用房面积等基本要求,按照经济、实用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配备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