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个省份发布《疫情期间建筑工地(复工)防控指南》。细看下来,大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就能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复)工申请:
(一)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对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疾病控制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单独生活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
(三)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项目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
(四)排查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
(五)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六)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已经消毒杀菌处理。
(七)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达到复工要求。
河北:复工坚持“六不”原则
工地未建立联控联防机构不得复工;
工地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不得复工;
工地未配置专职疫情防控人员不得复工;
工地进场人员排查不彻底不得复工;
工地未储备好体温枪、口罩、手套、消毒液等防控物资不得复工;
四川印发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
附通知原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征求省卫生健康委意见,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日
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
一、疫情防控责任
(一)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牵头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落实项目专(兼)职防控人员,负责日常疫情防控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第三方进场检测(监测)机构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二)施工企业职责
施工企业具体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岗。负责项目复工前的全面排查、复工准备和复工后疫情日常防控工作。
(三)监理单位职责
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项目疫情防控措施,并负责项目监理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四)人员职责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每天检查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采取停工措施。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负责每天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和检查,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督促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检测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协助建设单位开展日常检查督促工作。
施工企业疫情防控专员负责组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进出工地人员的体温检测和登记工作;负责督促现场人员按要求佩戴口罩、勤洗手;负责督促做好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督促工地做好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班组长负责本班组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二、疫情排查要求
对进入工地的人员和车辆一律进行排查登记。施工企业应对武汉等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过接触的人员精准排查。询问、核实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情况。
(一)严防疫情输入性传播
对疫情未解除前返回湖北或途经湖北尚未返回的员工,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动员其留在当地,暂时不返回。
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接触的已返回员工,应主动向单位(企业)疫情防控专员报告,由单位(企业)疫情防控专员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
(二)严防疫情扩散性传播
对14天内去过湖北、与湖北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员工,要求其暂不返回岗位,并督促其按要求自最后一次接触相关人员之日或抵达项目所在地起,居家隔离或项目设置的专门宿舍观察隔离14天,身体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方可返岗。
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接触的员工,应及时向单位(企业)报告,并联系疾控机构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无异常后方可返岗。
隔离期间,所在项目要及时给与关心关爱,以及必要的生活物资保障。
(三)严格建档管理
施工企业应对项目所有员工建立健康档案,检测记录其健康状况,并作专档管理。
三、疫情防控要求
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对进、出工地实行实名制考勤、登记和核查。
(一)物资保障
1. 建筑工地应配备体温枪、温度计、防护口罩、消毒液、洗涤用品等防疫物资。
2. 项目应设置必要的单独隔离观察宿舍,用于临时隔离观察人员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
(二)人员管理
1. 施工企业应在工地进出口设立体温检测点,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必须进行体温检测。
对体温大于等于37.3℃人员,要及时送至隔离观察宿舍进一步隔离观察,在隔离观察宿舍休息10分钟后,若体温仍大于等于37.3℃,应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及时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
2. 人员密集场所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三)公共区域消毒
1. 工地食堂、宿舍、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地方应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每天消毒。
2.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应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做好垃圾储运、污水处理等工作。
3. 工地卫生间应配备洗手液、擦手纸等卫生用品。
(四)减少人员聚集
1.工地食堂应实行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
2.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应分散开展。
3.疫情防范和安全教育宜采用微信、广播等方式进行。
4.减少集中召开的会议。确需集中召开的,宜优先选择开敞、通风地方,参会人员应佩戴口罩,进入会场前后洗手消毒。
四、疫情处置流程
(一)当工地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并立即送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疾病控制部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
(二)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后,工地应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配合疾病控制部门开展疫情防治,并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经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评估合格后方可复工。
五、项目复工条件
施工企业应严格落实复工前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项目达到如下条件后,可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
(一)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对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疾病控制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单独生活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
(三)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项目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
(四)排查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
(五)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六)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已经消毒杀菌处理。
(七)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达到复工要求。
六、疫情信息报送
施工企业应建立疫情防控每日报告制度,项目从复工之日起,实行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零报送”机制,每天按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告当天疫情防控情况。
信息报送应尽量使用信息化手段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