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污水处理的原则
1. 全面而系统
⑴ 控制过程全面而系统,对医院污水产生、分类收集、处理、排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⑵ 医院污水处理与医院建设、规划及设计,特别是建筑给排水设计有机结合。
⑶ 医院污水处理纳入医院的卫生安全管理体系中,一方面在污水和污物发生源处进行严格控制和分离,确保有害化学品、药剂、抗生素和放射性物质不被弃置排入污水管道。另一方面要加强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并强化维护管理,保证处理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2. 严格执法、达标排放
⑴ 凡现有、新建、改建的各类医院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被病菌、病毒所污染的污水都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⑵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医院污水处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⑶ 经处理后的医院污水,其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当地有要求的尚应符合当地的要求。
3. 分类收集、就地(预)处理
⑴ 医疗机构行政区和职工生活区的污水可根据需要与病区污水分流。传染病房的污水,如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与普通病房污水分别进行处理。
⑵ 医院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如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需进行单独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⑶ 为防止医院污水在输送过程中的污染与危害,以及确保处理效果,减少风险,医院污水必须就地处理。
4. 因地、因需、因时制宜
医院污水处理应根据医院性质、规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因地、因需而异,但应确保效果和符合国家及当地的规定。另外,医院污水处理也应随着形势的发展、技术的提高和环保卫生事业的需求,不断对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5. 达标、风险控制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处理排放达标的同时,兼顾生态系统安全和潜在的健康风险,将医院污水病原体生物污染与疾病控制、环境污染与风险控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减少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促进健康、安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建设,保证可持续发展。
二、医院污水的排放与处理要求
1. 排放标准
⑴ 国家经委、卫生部1983年发布的GBJ48-83(试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⑵ 1996 年发布、1998 年实施的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纳入了该标准,并代替《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发布的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前言中称“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J48-1983,同时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序号25和26以及表4中序号54和55中的标准值。”
⑷《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加强对医院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实施新的环境标准体系,国家已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此标准,但尚未发布。
2.排放处理要求
⑴ 当医院污水采用一级处理时,化粪池一般为医院污水消毒前的预处理设施,;而当医院污水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时,可考虑室内污废合流和不设置或仅为防堵等而设置必要的化粪池。同时,应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将医院产生污物随意弃置排入排水系统。
⑵ 医疗机构行政区和职工生活区的污水宜与病区污水分流,但如因污水排向、受纳水体对排出污水水质的要求以及污水量、处理流程等需要,也可合流。另外,传染病房的污水,如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与普通病房污水分别进行处理。
⑶ 医院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如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需进行单独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医院放射性废水排放可执行新制定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在放射性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测其总α<1Bq/L,总β<10Bq/L。
⑷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 构污水排放要求》或新制定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消毒一般宜采用氯消毒(成品次氯酸钠、氯片、漂白粉、漂粉精或液氯)。
如运输或供应困难时,可采用现场制备次氯酸钠、化学法制备二氧化氯方式。如有特殊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也可采用臭氧消毒法。
⑸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及中间产物,如臭气、尾水等应统筹兼顾,合理处理处置。若污泥量很小(每天湿污泥产量小于2m3),则消毒污泥可排入化粪池进行贮存;污泥量大,则消毒污泥需经脱水后封装外运,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