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三月银川集中签约15家虚拟医疗机构之后,关于互联网医院的争议一直不断,征求意见稿引发各种猜测和解读。针对征求意见稿的真实性与内容,5月11日,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一名工作人员接受澎湃新闻采访,对上述征求意见稿首度回应称:这个文件目前还没有公开发布,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以后肯定会有变化。

这则共三十九条征求意见稿在互联网和医疗界圈引起广泛讨论。综合各方意见不难发现,业内讨论最为激烈甚至相关批评的条款,主要聚焦在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开展主体及形式、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医师注册方式、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机构名称三大方面。显然,国家卫计委相关人士所言的变化和调整,也或将围绕这三大争议点展开。

引发最激烈讨论的是互联网诊疗活动主体。征求意见稿称,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在不少行业人士看来,与国家卫计委2014年发布的国卫医发〔2014〕51号文,关于“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相比,征求意见稿出现了回潮。

根据美国远程医疗协会(ATA)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已有50个州法案通过了远程医疗服务的开展。ATA通过制定远程医疗服务领域的指南文件保证服务质量、安全及有效性,目前已经完成“远程病理实践指南”等医疗指南文件14份。报道显示,2016年,美国凯撒医疗集团的初诊超过1亿人次。其中,超过52%服务在线上完成,凯撒旗下医疗机构向会员提供医生看诊、线上问诊、电话问诊三种问诊形式。

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医疗机构利用信息化技术向患者直接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已经成为常态化、规模化应用,加之市场化的运营机制,能够有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不发达地区流动。在国家积极推进互联网+战略背景下,51号文的相关规定能否延续成为各方舆论的焦点之一,后续如何修订有待观察。

此外,舆论争议的另一大焦点还在于开展互联网诊疗业务的执业医师注册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这一规定引发争议。国家卫计委此前颁发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的鼓励性举措,在互联网诊疗活动中被收紧。行业专家Dr.2认为,这一规定为医生设置了门槛,当互联网医疗参照严格的属地化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后,事实出现了一种历史倒退。征求意见稿展现的内容并不符合以科技创新为目的的医疗改革,甚至有些刻舟求剑。

征求意见稿第三大争议在于关于开展互联网诊疗的机构命名,虽不是核心业务的限制条款,但“该办法一旦发布,所有已经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要在15日内予以撤销”的内容,这种“一刀切式”的规定涉及众多医疗机构与平台企业,随即引发舆论漩涡。

这些名称的出现,与中国近年来远程医疗在内的互联网医疗发展密切相关,互联网医疗企业和一批大型公立医院,都在积极推进利用新技术开展了一系列在线医疗服务,互联网医院等概念已为市场和民众所接受。

“坦诚相谏不要‘取缔’或‘掐死’互联网医院或网络医院模式,至于叫什么那是鸡毛蒜皮。”全球医生组织中国总代表时占祥着文称,应当以循证研究姿态,邀约患者和关心互联网医疗的民众,共同探究怎么建好管好?怎样让患者放心?

目前,全国以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等命名的机构超过36家,“互联网医院”名称还得到了国家卫计委以及主流医疗人士的认可与积极参与,简单“一刀切”显然不合实际。4月1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金小桃在中国名医联盟成立仪式上指出,联盟成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国家互联网医院,通过远程手段来为基层群众服务。全国400余名院士、教授参与到了互联网医院创建中。

此外,与征求意见稿同时流传出来的,还有一份名为《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对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医疗核心业务和医疗辅助类业务,提出要鼓励和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发展,创新服务模式。“如果引起热议的意见能够吸取,无疑有助‘推进’,否则成为‘扼杀’。”广东省卫计委原巡视员廖新波在社交媒体公开表示。

中国互联网医疗的快速发展,有效的规范和管理应是题中之义。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王杉指出,互联网医疗技术应该有边界和规范,没有实体依托的纯线上互联网医院,很容易导致法律监管空缺。同时,王杉也提出,互联网提升了医疗的效率和产能,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照顾全人群、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带来了可能,它还使院前和院内形成有效、有机的结合。

网传《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