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北京协和医院

内科ICU 翁利

  患者男性,45岁。既往体健。车祸发生时,身处副驾,右侧面撞击,2 h后入院。

  入院后初步诊断为肝破裂。行急诊剖腹探查:右肝裂伤。后行缝合修补术,术后回ICU00:00),此时为麻醉状态:去甲肾上腺素0.2 μg·kg-1·min-1HR 110 bpmBP 110/50 mmHgSpO2 100%HgB 80 g/L;凝血酶原时间19 s,乳酸4 mmol/L

  次日5:00HR 130 bpmBP 95/60 bpmSpO2 100%RR 35 bpmHgB 65 g/L(术后ICU输血RBC 6U)。5:20,外科查房,病情尚稳定。08:00HR 135 bpmBP 88/55 bpmSpO2 100%RR 35 bpmHgB 55 g/L(再次输血RBC 4U)。8:30:外科查房认为手术难度大,继续内科治疗。10:00:与家属沟通后使用凝血Ⅶ因子。此后病情稳定。

  ICU7天,呼吸循环稳定。12:00:躁动明显,突发呼吸困难,SpO2 75%,动态血压60/30 mmHg,右肺呼吸音消失。诊断为张力性气胸,由于胸外科15 min内无法赶到,ICU张大夫紧急放置右侧胸管。13:00自行拔出气管插管后,出现喉鸣,SpO2 50%,困难气道,反复尝试插管失败。由于耳鼻喉科20 min内无法赶到,ICU李大夫紧急气管切开。术中心跳骤停,复苏10 min后恢复自主心律。

  CU15天,继发腹腔感染,急性肾功能衰竭。家属了解病情进展,要求复印病历(包括病程纪录+化验)、封存病历原件,无过激行为。

  ICU16天,仍为继发腹腔感染,急性肾功能衰竭。家属了解预后极差,提出拔除气管插管,撤除一切治疗。经与家属反复沟通,暂维持目前治疗。

  ICU19天,患者死亡,死因为休克。

 

医疗活动中那些如影随形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矛盾多由于医生超说明书用药、医师超范围执业等引起,而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患方申请复印病历及临终放弃治疗的选择,因法律规定不明确,也是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

 

超说明书用药 医生不一定有错

  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办 陈伟

  北京卫生法学会患者安全专业委员会制定的《规范超说明书用药行为专家共识》指出:

  ☆药品说明书是重要的用药参考文件,但并不等同于诊疗规范,不作为对医师处方权的绝对限制。

  ☆超药品说明书使用药物,需要提供可信依据证明其合理性。

☆超药品说明书使用药物的行为是否合理,应当由包括临床医学、药学等方面的专家根据法定鉴定程序作出评判。

 

  应将多个科室都用到的诊疗手段视为通科技术

  北京协和医院医务部 刘宇

  《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执业医师可以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但是,具体某个执业类别的医生的具体执业范围却很难界定。以ICU医生为例,为实现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可能需要进行气管切开,而通常气管切开都由耳鼻喉科医生完成,但耳鼻喉科医生并不常驻ICU。紧急情况下,ICU医生自行完成气管切开算不算超范围执业呢?

  这一疑惑不仅ICU大夫有,在其他科室也很常见。例如泌尿外科医生可以不可以给肾性高血压患者开降压药,肿瘤内科医生能不能给合并糖尿病的患者开降糖药等。如此细节的问题,无法在法律文件中找到相关规定,但临床实践又要求拿出清晰的答案。于是,问题的解决还是要回到立法的本源:为什么要限制医师的执业范围?答案只有一个,为了患者安全。既然如此,我们在具体事例中唯一需要做的就是评估怎么做对患者最有利。

因此,我们对执业范围不能做过于机械的理解,应将多个科室都会用到的诊疗手段视为通科技术,允许所有具备执业医师资质的人应用,只对操作风险很大的专科技术进行限制。但ICU医师有一个特殊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由于ICU是非常年轻的专科,很多医生来自外科系统、内科系统或由其他专科转来,这样的医生在ICU执业,必须将其执业范围变更为重症医疗专业,否则很容易引发资质争议。

 

  患者复印病历 建议院方大方点儿

  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 吴俊

  最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手术同意书、检验报告等客观病历,至于主观病历能否被复制,用字概括。而在实践中,除极个别医院外,多数医院并不允许患方复印主观病历。

  而恰恰是由于患方见不到主观病历,所以医院是否有责任、责任究竟有多大,患方完全不清楚。甚至一些人会抱有你不给我就是你有问题你不给我是不是还要偷偷改病历等想法。

  倘若患者无论何时都看不到完整病历也罢。然而,一旦患方不满足当前掌握的证据或矛盾的处理方式,用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按相关规定,医院必须乖乖上交完整病历。因此,确有一部分人为获得完整病历,而去状告医院。故此,我认为不允许患方复印主观病历的规定毫无意义。

  在实践中,由于事先患方拿不到完整病历,所以在司法部门要求查阅完整病历时,原被告双方经常就病历真伪、是否被篡改、是否如实记录等问题进行长时间质证,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而这争议点,也确实属于人为制造。为减少医患矛盾发生,我多次倡导有关部门修改相关规定,允许患方复印完整病历。如果病历能像买卖合同一样,双方各执一份,估计患方意见会少很多。

 

规范放弃治疗行为专家共识

  就放弃治疗行为,北京卫生法学会患者安全专业委员会召集多学科专家,形成基本共识。共识指出,以下任何一项原则均为实施放弃治疗行为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患者自身疾病预后极差,且病情已恶化到不可逆转状态;

  ☆ 治疗之放弃与患者当时或曾经做出的任何意愿表示不相违背;

  ☆ 患者清醒时,放弃治疗的要求只能由患者本人提出;患者不清醒时,放弃治疗的要求只能由患者的直系亲属提出;

  ☆在患者直系亲属的范围内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提供食物与饮水,或以静脉输液方式维持水和电解质平衡,不属于放弃治疗的范畴;

  ☆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文书,不能作为被授权人代替患者本人做出放弃治疗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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