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建筑照明设计应合理选择光源和光色,对于诊室、检查室和病房等场所宜采用高显色光源。
2、诊疗室、护理单元通道和病房的照明设计,宜避免卧床病人视野内产生直射眩光;高级病房宜采用间接照明方式。
3、护理单元的通道照明宜在深夜可关掉其中一部分或采用可调光方式。
4、护理单元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
5、病房的照明宜以病床床头照明为主,并宜设置一般照明,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000cd/㎡。当采用荧光灯时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精神病房不宜选用荧光灯。
6、当在病房的床头上设有多功能控制板时,其上宜设有床头照明灯开关、电源插座、呼叫信号、对讲电话插座以及接地端子等。
7、单间病房的卫生间内宜设有紧急呼叫信号装置。
8、病房内宜设有夜间照明。在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lx,儿科病房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可为1.0lx。
9、 手术室内除应设有专用手术无影灯外,宜另设有一般照明,其光源色温应与无影灯光源相适应。手术室的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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