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建筑设计规范,是建筑规范的专用标准之一。体系编码为[3]1.3.1.19 ,标准名称是《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程》,现行标准为JGJ49-88。

    这部名为《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程》的医疗建筑设计规范,是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1989年4月1日开始实施。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程》共有5个章节、3个附录,5大章分别就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防火与疏散、建筑设备进行了说明和规范,附录分别就手术部洁污分区、核医学科洁污分区、以及本规范用词进行了解释和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程》 总则

    第1.0.1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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