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共28条具体政策措施,今天我们再次温习这满满都是干货的政策。

更多详情,请看下文: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

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

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

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

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

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养老服务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

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二、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八)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

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九)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

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十)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

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

三、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十一)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

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十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

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

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十四)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

(十五)发展养老普惠金融。

支持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

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十六)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

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

(十七)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

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五、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八)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

(十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

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

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二十)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

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

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

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

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二十三)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六、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

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二十五)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

用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

(二十六)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

(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

2019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

(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

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