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医院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规范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4号)。
Part 1
制定背景
一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公立医院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与管理体系。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要求,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2019年财政部颁布《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明确指出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及相关定义。在同年实施的政府会计制度中,同样对医院成本核算和管理作出明确要求。
二是当前公立医院业务活动及资金资产管理日益复杂,收支规模不断扩大,经济运行压力不断加大,对成本核算的精细化管理需求日益增加,亟需建立有效的成本核算管理工具和机制,满足内部成本控制、医疗服务定价、绩效评价等特定成本信息需求,促进管理模式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规范化转变,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公立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Part 2
主要内容
《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共十二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了公立医院开展成本核算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规范》提出医院开展成本核算目的是: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发挥成本核算在医疗服务定价、公立医院成本控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其他部门举办的医院参照执行。
明确公立医院开展成本核算的会计基础及原则。
《规范》要求医院开展成本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数据为准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需要。并指出,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相关性原则。医院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分配成本、提供成本信息等应当与满足成本信息需求相关,有助于使用者依据成本信息作出评价或决策。
二)
真实性原则。医院应当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三)
适应性原则。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与卫生健康行业特点、特定的成本信息需求相适应。
四)
及时性原则。医院应当及时收集、处理、传递和报告成本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及时作出评价或决策。
五)
可比性原则。相同行政区域内不同医院,或者同一医院不同时期,对相同或相似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和依据等应当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确保成本信息相互可比。
六)
重要性原则。医院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开展成本核算应当区分重要程度,对于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应当力求成本信息精确,对于非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可以适当简化核算。
明确开展成本核算的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规范》提出医院要健全成本核算工作组织机构设置:
一是应当成立成本核算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医保、物价、运营管理、医务、药剂、护理、信息、人事、后勤、设备、资产、病案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临床科室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医院成本核算工作;
二是要求医院明确承担成本核算的职能部门,并根据规模和业务量大小设置成本核算岗位,负责开展成本核算日常工作;
三是提出医院各部门均要设立兼职成本核算员,负责做好本部门成本核算相关工作。
明确了成本核算的分类及核算方法。
按照核算对象的不同,《规范》将成本核算分为6类,分别是科室成本核算、诊次成本核算、床日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成本核算。同时,《规范》对各类成本核算方法和流程进行了详细阐述,在病种成本和DRG成本核算方法上采用了国际上较为常用的“自上而下法”“自下而上法”和“成本收入比法”。
明确了成本项目及成本的分类。
一是明确了成本核算数据归集的成本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其他运行费用等7大类。二是按照成本核算的不同目的,医院的成本可分为医疗业务成本、医疗成本、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
明确了成本核算单元的设置。
《规范》明确医院成本核算单元应当按照科室单元和服务单元进行设置。成本核算单元是成本核算的基础,根据不同的核算目的和服务性质进行归集和分类。科室单元是指根据医院管理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而设置的成本核算单元;服务单元是指以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类别为基础而设置的成本核算单元。
《规范》按照科室、诊次、床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和DRG成本列示了医院成本核算报表。《规范》提出医院要按照要求定期形成成本报表和成本核算报告,并对成本核算结果和成本控制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医院应当至少每年产出年度成本核算报告。
明确要求强化成本核算分析。
《规范》提出医院要结合经济运行等相关信息,开展成本核算结果分析,重点分析成本构成、成本变动的影响因素,制订成本控制措施,提出改进建议。
明确《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办法》(国卫办财务发〔2015〕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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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卫健委,筑医台资讯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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