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7部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今年5月-12月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增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规范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渠道,实现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定点定向、闭环管理。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处一批不法分子,斩断医疗废弃物黑产业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以及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任务

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收集、登记和交接废弃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暂存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处置不规范;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及时收运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的转运和处置不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非法倒卖、回收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再利用的输液瓶(袋)用于原用途、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等;医疗机构外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脱离闭环管理等行为。  

四、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推进工作。结合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督促其规范管理各类废弃物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
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督促其规范开展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回收处置,及时提供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
商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有能力回收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输液瓶(袋)利用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定期公布并更新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在综合执法中发现涉及医疗废物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通报本级相关部门。
公安机关。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五、时间安排

5月——安排部署和摸底调查阶段。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及专项整治工作指标等。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及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专项整治的主要指标(见附表1),可结合既往监督检查情况,于5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工作,由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汇总后,将填写完的附件1于6月20日前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
6-11月——自查整改和推进工作阶段。各地全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整改。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按照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6-11月期间,各有关部门每月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安排。
12月——总结评估阶段。12月15日前各省级卫生健康委牵头总结评估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填写主要指标情况表、执法案件汇总表(见附件2),并形成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整治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调研指导,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日前研究制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中明确,要积极推进大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急备用能力建设;2020年底前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21年底前,建立全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医政医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