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相继启动一级响应

内蒙古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内蒙古自治区已于1月25日中午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宁夏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1月25日召开的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月25日19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吉林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5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青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20年1月25日24时起,启动青海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依法依规科学实施防控措施。终止日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通知。

陕西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

根据《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

山西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山西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5日18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辽宁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1月25日,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立即启动辽宁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防控措施。终止日期另行公告。

甘肃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结合甘肃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甘肃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5日14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由省委书记林铎,省委副书记、省长唐仁健担任双组长。

黑龙江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

经研究决定,1月25日黑龙江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河南宣布防控新型肺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郑州发布1月25日消息,省长宣布河南防控新型肺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启动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海南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截至1月25日9时,海南省5个市县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7例,25日省政府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江苏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24时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

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1月23日,广东省卫健委发布消息称,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广东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浙江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1月23日,浙江省政府紧急召开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并且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会议决定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湖南省卫健委23日发布消息称,根据《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湖南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湖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1月24日,武汉所在的湖北省启动一级响应。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称,针对湖北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根据《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启动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天津启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一级响应

1月24日中午,根据《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结合天津市当前疫情的防控形势,市防控领导小组发布指挥部令,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零时起,启动《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一级响应。

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1月24日,安徽省卫健委官网发布公告称,根据《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结合安徽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安徽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北京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

根据《北京青年报》1月24日报道,北京市当天下午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

北京市卫健委主任雷海潮发布了北京的防治工作,截至1月24日14时,全市累计确诊病例29例。其中1人病情较重,但已有好转,其余病情平稳。雷海潮表示,目前,北京市已经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上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

1月24日,上海市政府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听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情况汇报。会议决定,上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

重庆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1月24日下午,重庆市政府发布消息,根据《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

那什么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一级响应与二级响应有什么区?响应启动后意味着什么?相关部门会有哪些措施?

四川依法依规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

1月24日,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主持召开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建议,根据当前全省防控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

江西防控新型肺炎启动“一级响应”

1月24日下午,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在南昌召开。省委副书记、省长易炼红宣布,江西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云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根据《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贵州省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根据《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贵州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自2020年1月24日20:00,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山东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责任,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第一时间摸排、发现、严控传染源,阻断潜在的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传播扩散蔓延势头,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福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

24日,根据《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经研究,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的要求,制定周密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广西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

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23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

河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24日,根据《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河北省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启动河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怎么分类的?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什么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省卫生计生委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安徽的应急预案具体咋规定的?

根据2016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省卫生计生委(现为省卫生健康委,以下同)提出启动建议,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省卫生计生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此外,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或兄弟省市给予支援。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省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

相关部门有哪些措施?

省级响应措施:当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参与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和征用省内各类应急资源。

(2)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与现场调查处置:集中全省优质医疗资源,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治,隔离、治疗传染病病人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与个人防护;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与检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现场物品、环境及尸体的卫生防疫、疫苗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风险评估等。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4)强制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加强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同时,市级及以下也采取响应措施。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参照省级响应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之外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