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近,医院基建项目施工单位经常以解决民工工资为由,向医院业主方提出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的请求,医院管理者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答应这些请求,则可能违反承发包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违背基建管理程序;不答应这些请求,施工单位则可能消极怠工,甚至有的以“无法安抚民工兄弟,不能保证民工组织起来现场闹事”为借口相威胁。
医院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维稳综治是医院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改扩建项目,一旦发生类似“讨薪”的群体性事件,一定会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重中之重,因此某些无良的施工单位往往会抓住医院管理者这种维稳为重的心态,以年关民工讨薪为理由提出无理要求,逼迫医院管理者突破合同条款多拨付工程款,以满足其利益诉求。
以上场景经常会出现在工程临近竣工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阶段,碰到这样的矛盾纠纷作为医院基建管理者如何化解?如何防范?本文笔者以在多家医院基建项目的管理经验为依据,总结出以下防范措施供大家参考借鉴。
壹
建筑业劳动用工的方式
根据有关部门对建筑业劳动用工情况的调查统计,建筑业劳动用工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企业的“自有职工”,即建筑施工企业直接雇佣的劳务。这种类型劳动用工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通俗地说他们就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正式工”,多为建筑企业的骨干及项目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工程师等。
第二种--是成建制的分包劳务。自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后出现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他们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出现,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手中分包劳务作业,并直接招收、管理和使用的务工人员即成建制的分包劳务。
第三种--是由“包工头”带到工地劳动或者企业直接使用的零散用工。此种用工方式主要是为了一个具体工程项目而临时雇佣,是我国建筑领域里的普遍现象,但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欠薪讨薪问题往往发生在第三种用工方式上。
贰
正常途径维权与恶意讨薪的应对
实操过程中,真正被欠薪的民工往往比较好识别,人数少且较好沟通,上门找到医院业主单位往往是实际用人单位转移矛盾对象所致,这种情况下可以先尝试项目部内部协调:让讨薪民工选出代表,组织参建各方核实相关情况,召开协调会促进欠薪民工与用工主体当面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可以引导涉事民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一旦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并立案将在最短时间给出处理,认定用人单位违法的,用人单位将面临巨额赔偿以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招投标、生产许可、融资贷款、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诸多信用限制。
因为违法成本高,一旦有劳动监察部门介入,用人单位一般会快速地与民工协商解决欠薪问题。因此,作为业主单位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广泛宣传讨要薪酬的正常方式与渠道。
作为被欠薪的民工群体不仅要积极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书面证据材料,或者与用工主体协商的录音资料等),还应当寻求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被他人煽动而做出爬楼、堵路等过激的违法行为。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恶意讨薪”主要表现为一些工程分包商或供货商为讨要工程款,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合同纠纷,故意煽动和组织民工集体讨薪,有些甚至花钱请农民工上阵。这些雇佣民工往往会采取静坐、堵路、堵大门、跳楼秀等过激行为,遇到这样的情况医院应加强保卫部门与属地派出所的联动,时刻关注雇佣民工群体的动向,对院内的一些危险区域(施工区域、大楼楼顶、危化品库房等)特别加派安保力量;对影响医院正常运行的过激破坏行为,必须予以强力制止并追究责任,切不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式。另一方面,针对合同纠纷问题,按照其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作为业主方可以进行适当的调解,如仍无法达成一致当事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执行,再寻找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
叁
以“实际施工人”代位求偿的应对
年关之际医院还会遇到另一种的情况:在业主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承包单位违反《建筑法》等法规进行分包或违反承发包合同约定(未报审监理单位、发包单位同意)进行分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分包工程结束后,该分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分包单位便提出以“实际施工人”向业主方提出代位求偿的要求。
其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解释首先应满足其承揽的工程是“非法或违法”获取的,其具体定义可以参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而违反总承包合同中分包条款的约定或程序不属于该司法解释适用条件,即合法但违规的分包不属于此条司法解释涵盖的范围。(如,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经监理、发包方同意“违规”将智能化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单位,后续发生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的合同纠纷,该分包单位不属于司法解释的“实际施工人”,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内容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只能以总包方为被告主张权利。)
如果“实际施工人”满足“转包、违法分包”的要求,法院应受理以发包人作为第一被告、总包人作为第二被告的诉讼请求。但只要发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支付条款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对总包人“没有欠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仍对“实际施工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存在代位求偿的法律地位。
由此可见,作为发包人的医院业主方应依照总承包合同条款提前统计施工工程量,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这样可以避免潜在、可能的“实际施工人”诉讼的法律风险。同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医院应积极准备相关合同、工程量统计明细、支付凭证明细等资料,委托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进一步理清应诉思路,积极应诉。
肆
施工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纠纷应对
临近年底,施工单位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会在各项目回笼资金里寻求平衡,可能发生本项目工程款被挪作他用的情况,进而影响本项目的工程进程。一旦回笼资金或借贷资金出现问题,资金平衡被打破,施工单位将面临一系列纠纷诉讼的连锁反应。
这一期间,医院业主方可能会收到不同属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些协助执行的案子均是施工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由合同纠纷所致,但医院业主方应当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的应对办法,切勿有忽视法院要求协助事项或消极应对,这样的态度与做法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制裁或顶格处理的后果,应特别重视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点、涉及金额、法院联系方式等。
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尽快与涉事法院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表明协助执行的立场,与当事法官说明本项目的相关情况,避免法院采取账户冻结的措施;其次应重点关注医院财务账户的状态,避免被法院冻结账户,影响本项目工程进程;后续应与各级法院保持沟通协调,一揽子寻求解决之道。
伍
治 本 之 策
以上罗列的问题均是事后应对的办法,治本之策仍应加强事前控制,具体的应对措施如下:
01 | 委托有经验的工程领域律师进行招标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审查,诉讼案件聘请律师梳理应诉思路; |
02 | 事前合同约定设立项目资金银行监管账户,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挪用,施工企业经营确实困难的,可适当申请以支票背书方式直接拨付项目供货商、劳务公司或分包商; |
03 | 政府层面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管理工作机制,如笔者所在杭州市于2019年年初出台了《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从政府层面进一步理清参建各方的责任,从合同条款、合同备案、开工条件、支付条款等各阶段各方面规范了账户管理。 |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供行业同仁参考交流,不代表筑医台立场。
作者简介
陈 戎
杭州市亚组委场馆建设部建设管理二处处长
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原副院长
毕业后供职于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所从事结构设计;2008-2016年在杭州市卫生事业发展中心工作,先后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发展与项目管理处副处长、资产管理处处长等职务;2016年至今,担任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副院长,具体分管总务科(包括保卫、基建)、财务科、膳食科。
项目经验
END
往期干货
如果您想成为医建高手,关注此公众号
国内案例 国外案例
医建资料 医建干货
医建前期筹备计划书
医院建设人进阶手册
CHCC专题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