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3-1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应符合表1-3-2的规定。
2、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
3、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4、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 1-3-4。
5、医院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当地规划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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