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优先考虑专科特色突出、综合实力强的综合医院,区域内有2家以上适宜医院的可以考虑共同建设。

《实施方案》的发布意味着:一方面标志着蓄谋已久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进入实施阶段,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庞大的中国医疗服务体系从“自由发展”阶段进入了“国家设计”阶段,医疗资源将按照全国统一布局的思路发展,全国病人上协和的局面将彻底改变。


设置两大类中心是早有的事

正如《实施方案》所言,紧紧围绕区域重点疾病,以学科建设为抓手,在全国建设高水平的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优化优质医疗资源布局,提升区域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减少患者异地就医,是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主要目的,也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根据的是《“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等重要规划。

2016年8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并实施。规划纲要第八章“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第一节“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指出,全面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行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县和市域内基本医疗卫生资源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实现人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省级及以上分区域统筹配置,整合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基本实现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均衡化,省域内人人享有均质化的危急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依托现有机构,建设一批引领国内、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级医学中心,建设一批区域医学中心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群,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医疗卫生协同发展,带动医疗服务区域发展和整体水平提升。

2016年12月27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国发〔2016〕77号)也指出,加强对临床专科建设发展的规划引导和支持,提升临床专科整体服务能力与水平。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以发展优质医疗资源为目标,建设一批高水平临床专科,重点支持肿瘤、心脑血管、儿科、精神、感染、妇产等薄弱领域重点专科诊疗能力提升,发挥其示范、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针对各省专科现状和发展需求加强薄弱专科能力建设,增加优质医疗资源总量,提升专科综合服务能力,降低省外就医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由此可见,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是2016年年底就有的事。

设置两类中心要解决什么问题?

2017年2月6日,《“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决定启动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规划设置工作。

按照官方发布的规划解读,伴随老龄化、城镇化等社会经济转型过程,居民基本健康需求增长迅速,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供给侧结构性问题仍旧突出,医疗机构布局和能力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之间还有差距:一是医疗资源总量不足,优质医疗资源短缺;

二是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且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省份和城市;

三是医疗服务体系不完善,科学有序的就医格局尚未形成,出现患者向大医院集中、跨区域就诊的现象;

四是国内医院在科研、学术、成果转化等医学高精尖领域与国际顶尖水平还有距离。

因此,启动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规划设置工作就是要强化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构建以国家医学中心为引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骨干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挥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在临床研究、人才培养、技术转化、技术辐射和管理示范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医疗技术水平与国际并行,不断提高我国整体医疗服务水平。

设置两大中心要分两步走

必须承认,从现在到十三五末2020年也只有不到两年时间了。因此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时间非常紧迫。为了确保质量、效果和时间相协调,按照坚持统筹规划、坚持合理布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择优设置的原则,紧紧围绕区域内群众急需、医疗资源短缺的专科医疗需求,发挥国家级中心的技术优势和核心作用,提升整体服务能力,补齐区域短板,促进区域医疗资源的均衡化和均质化,遴选管理水平高、基础设施好、医疗技术先进、服务能力强的医院,根据不同类别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进行规划与设置,全力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减少患者的跨区域流动。

2019 年,完成神经、呼吸和创伤专业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儿科、心血管、肿瘤、神经、呼吸和创伤专业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

2020 年,完成妇产、骨科、传染病、口腔、精神专业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妇产、骨科、传染病、老年医学、口腔、精神专业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

到 2020 年,建立对各类别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评定机制,根据需要,设置相应专科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成以国家医学中心为引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骨干的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具体如何设置?

按照《“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家医学中心将在全国范围按综合、肿瘤、心血管、妇产、儿童、传染病、口腔、精神专科类别设置。同时,根据重大疾病防治需求,设置呼吸、脑血管、老年医学专业国家医学中心。设置的具体数量与类别根据工作需要与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按照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在医、教、研、防、管理均具有领先水平的综合医院,设置建设1个综合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依据覆盖面积和人口分布现状情况,原则上在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区域,每个区域遴选医、教、研、防、管理均具有领先水平的医院,按照肿瘤、心血管、妇产、儿童、传染病、口腔、精神等专科设置相关专科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规划的重点省份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促进医疗资源区域配置公平性,发挥规划的统筹作用。设置的具体数量与类别根据工作需要与实际情况确定。

如何成为国家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

在遴选标准上,《实施方案》提出,将陆续制定神经、呼吸、妇产、创伤、心血管、肿瘤、老年、骨科、口腔、精神和传染病专业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标准,并以此作为设置国家级中心的依据。符合规划和设置标准的医院,可直接设置为相应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符合规划但无达标医院的,通过委省(市)、委校共建,加大投入,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比照标准建设,达标后再予以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优先考虑专科特色突出、综合实力强的综合医院,区域内有2家以上适宜医院的可以考虑共同建设。

在遴选程序上,《实施方案》指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医院的遴选工作,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遴选细则,对申报医院进行评估审核,择优选择申 报医院,形成评估报告。申报医院所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类别国家级中心的建设方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评估报告和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申报相应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各地申报医院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根据规划、设置标准和评估复核情况,结合业内评议,对各类别国家级中心设置建设进行统筹考虑,对通过考核的申报医院,设置成为相应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同时,《实施方案》强调,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考核方案和指标,同步设置同步考核。将分级诊疗、医联体建设、医疗辐射带动、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改革措施纳入监督考核范畴,并对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主体医院落实功能定位、承担相关职责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资格并撤牌,主体医院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并将结果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哪些医院有望成为“领头羊”?

不言而喻,成为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是每家医院的发展目标。但哪些医院具备申请资质?

根据《实施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陆续制定神经、呼吸、妇产、创伤、心血管、肿瘤、老年、骨科、口腔、精神和传染病等专业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标准。

届时,通过审核的医院将被直接设置为相应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即便申请医院尚无达标,同样可以获得委省、委校共建等机会,待考核合格后,可成为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针对专科特色突出、综合实力强的综合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予以优先考虑。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鼓励区域内2家以上医院共同建设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医院需提交哪些申请资料?

根据遴选流程,医院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核实。如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医院达到相应设置标准,需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设置申请。

申请医院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医院制定的相应类别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方案;2)对照设置标准,医院开展的自评估情况,提交近三年的相关数据。

期间,国家医学中心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评估设置专家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复核,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评估报告,达标者被授予称号并授牌。

为保障国家医学中心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权威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连续三年不合格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取消其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称号,且三年内不可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