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老龄事业司、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发布养老机构照护标准……对于养老产业而言,过去的一年可谓“甜蜜的时光”,这种政策利好在2019年得以延续。

新年伊始,民政部发布一号文件称,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获审议通过,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做好贯彻落实。

该文件(《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规格高

文件显示,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

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贯彻落实相关工作的文件,作为民政部2019年一号文件发布。

以上种种,不难看出该文件的规格之高,更能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对养老工作的重视。

取消设立许可申请

文件要求,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需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养老机构申请的门槛是什么?根据文件,依然需要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

也就是说,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要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根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不意味着放弃、放松监管。养老事关人民福祉,全面开放后对于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文件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附全文: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民函〔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关键举措。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