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公立医院中权力最大负责决策的院务会到底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因为作为建立在院长负责制基础上的集体决策机构 ——院务会的决策职能已经被党委会取代了,所以院务会似乎已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但与院务会相伴随的职能由谁承接确实还是一个问题。

同时,之前已有的院长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时代,职能也有一些改变,或变大或变小,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怎么处理, 都是医院正常运转过程中必须理清的。

今天继续讨论:院务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1. 院务会是个什么会? 

在院长负责制时代,院务会是个很有权力的决策机构,是实权派。比个可能不恰当的例子,医院的院务会相当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相当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按照卫生部医管司组织专家修订形成的《 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规定,院务会由院长主持,全体院级领导(包括党、政领导)、机关各科负责人(即院级职能科室科长)和有关人员(医院工、青、妇组织负责人)参加。每两周一次,传达上级指示,研究和安排工作。

因此,院务会与《意见》里提及的党政联席会很相似。   

院务会成员有权力也有义务。权力主要是在会上可以就会议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尽管往往不一定起作用;还可以享受院务会成员特有的辛苦费(补助)。其义务起码包括必须参与总值班。

2.《意见》里院长办公会替代了院务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没有提及院务会,但对于院长办公会却赋予了比较重要的职权,几乎相当于院务会。

《意见》对“院长办公会”明确规定的职权有: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健全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然而,在卫生部2010年版《 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中列举了10项会议制度(院务会、院周会、科主任会……),其中并没有“院长办公会”。即使某些医院里制定的制度有“院长办公会”,但对其权限也限定的比较低,仅仅是一般工作安排和落实、督促推进,并没有决策职能。

因为其召集人主持人大多数是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参加会议的人是与研究事项有关的人员,而不是全部院务会议成员。  

而《意见》却让“院长办公会”扬眉吐气了。

3. 职代会依然是实施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 

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中并没有提及,能体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只有一句话,即“  加强党务、院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但 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 〕67 号),提出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要求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医院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召开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推进院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由此可见,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应该依法代表职工组织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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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理解这三个“会”在医院决策的地位? 

有三点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在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公立医院治理体制下,这三个“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在医院决策中的地位有三点看法:

一、取消院务会,强化党委会,特别是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意见》的新部署,着力提高党委委员的决策能力。

二、组织开好院长办公会。充分听取职能科长中非党员同志的意见,使之为正确决策和正确执行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同志因为不是党员,没有参加党委会议的机会,所以他们的意见很重要。

三、依法组织开好职工代表大会。特别是涉及医院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召开多层次讨论会议,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实际上职工代表大会既是听取民意的过程,也是下一步重大事项顺利执行的动员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