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卫健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健委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根据《通知》要求,国家卫健委将对每年度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在《通知》提出的三项要求中,明确了两个时间点

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在《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更为明确地提出评价目的是: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电子病历系统。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标准》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并规范了局部应用情况和整体应用水平评价的评价方法。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

4级: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5级:统一数据管理,中级医疗决策支持。

6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

7级:医疗安全质量管控,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8级:健康信息整合,医疗安全质量持续提升。

我们注意到,《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包含15条细则,《管理办法》提出适用范围、分级评价的组织工作、分级评价的原则等内容。管理办法提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时间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填报数据,由平台出具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自评等级与得分。二级以上医院要全部按时参加分级评价工作,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此外,《管理办法》提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4级及以下分级的审核权限下放至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有条件的地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5级初核权限,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权限,并进行动态考核管理

在时效性上,《管理办法》提出,分级评价工作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其参评周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间隔超过2年未参加评价的医疗机构,需再次通过原级别评价后再申请更高级别评价。按2011年《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要求已获评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在已取得级别的基础上直接申报更高级别。

附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