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民办非企业”没有了,现在叫“社会服务机构”(别告诉我你不知道),但资本市场上值得并购的都是曾经的民非养老机构,大家都很关系背后的交易架构及交易设计。

规劝新进入养老产业的各位,在机构成立之初就做好顶层设计,为之后上市或交易做好准备。如果咱不在乎政府补那点钱,就是直接去工商部门注册去;如果不能绕开民非机构,就要做好几个公司或组织的架构设计,那些资产要装入民非,那些不放入;毕竟企业要发展的,合理的利润如何获取,都需要提前想好设计好。

一、投行视角:养老民非改制对接资本市场

民非还是公司?

养老行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需要专业的技术、人才和运营,其模式的建立、复制、输出不可避免的需要资本的介入。

然而,截至本文发稿为止,还没有一家养老运营类的公司直接登陆国内资本市场(含A股市场以及新三板)。

如果缺少退出路径,必然会大大减少资本的关注力;必然不能够使行业快速发展,满足若干年后巨大的养老供给缺口;也不能够使优秀的组织脱颖而出,为我们的社会提供更好的模式和服务。

我们需要资本进入养老,用一种正确的姿势。

目前,养老行业存在着“9073”的说法 —— 90%的老人选择居家养老;7%选择社区养老;3%选择养老院养老。

高昂的地租和人工成本,使“重资产”的养老院往往难以达到收支平衡,其复制、扩张的速度大为受限;而“轻资产”的社区养老、居家养老,往往是由社区属性较强的类公益组织提供,注册身份通常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归属于民政系统,虽能获得更多的政策扶植,但并不能够分红、也不能够接受投资。

“重资产”上市的时点未到,“轻资产”自身的身份尴尬 —— 也许是目前情况的写照。

如果忽略因为民非背景而可以得到的一些政府优惠,点赞网认为:养老产业最大的买单方是老人及其家庭,购买者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对养老服务进行选择 —— 养老是一个社会问题,但也是一种商业行为,完全适用于公司的运作范畴。

目前,已经有三家带有“养老”标签的公司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均暂未获得许可)。每家都在尝试结合自身情况,将实体运营的民非,合并进入挂牌体系。

这三家公司分别为:无锡朗高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朗高”)、北京爱侬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爱侬”)、安徽静安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静安”)。

下文中,我们将结合上述三家的公开披露信息,对其经营模式、财务概况、“民非&公司”架构处理做简单的梳理。

经营模式

1.无锡朗高的“医养结合”模式

无锡朗高同时运营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以满足老年人在护理诊疗和生活照料方面的需求。

无锡朗高建构居家、社区、机构三层养老体系,为社区和居家的老人提供基础的生活和护理诊疗服务,利用社区、街道提供的政策支持和租用现有房屋实行轻资产运营方式,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公司通过生活照料收费和护理诊疗收费实现盈利,目前以“医”为主。

2.安徽静安的“高端养老”模式

安徽静安的主要业务为旗下民营医院,但同时也将大量的资金

投入养老院和养老公寓的建设中,并配套医疗、餐饮等养老服务资源,为中高端人群提供高品质的养老服务。

初期大量投入,中长期依靠入住率、单价覆盖运营成本,提高毛利空间,最终实现相关业务盈利。

3.北京爱侬的“家政+养老”模式

北京爱侬有经营多年的家政服务网络,利用线下渠道和信息系统为社区和居家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同时提供衍生商品服务。

公司通过大客户的集中采购(如北京市老干部局)拓展服务群体,获取盈利。

4.总结

无锡朗高的轻资产运营模式具有较强的模式可复制性,但仍需要突破区域瓶颈。资本的介入会加速轻资产运营型的养老模式的扩张。

安徽静安的重资产运营模式,前期投入比较多,回收周期较长,模式的快速可复制性比较差,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大量的推广和输出。

北京爱侬“家政+养老”的运营模式也属于轻资产的运营方式之一,但是由于过于依赖自身的之前的服务体系和资源,本身的养老特色并不突出。

财务情况

三家公司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

1.无锡朗高

无锡朗高于2011年成立,截至2016年2月29日,公司总资产为6,846.62万,综合毛利率为34-40%。

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854.48万元,其中医疗板块贡献收入877.90万元,养老板块贡献收入924.95万元。2016年1-2月医疗板块收入超过养老板块收入。公司养老板块共有床位750张,2015年整体入住率为90%。

2015年10月,公司整体承接朗高养老院(民非)和朗高护理院(民非)之后,营业收入有大幅的增长。在公开信息资料中,尚未披露前述两家民非之前的经营情况。

2.安徽静安

安徽静安成立于2010年,截至2015年10月31日,总资产为14,054.26万元。

公司主要收入来自旗下民营医院,长期处于亏损状态;2015年1-10月公司养老板块的规模782.50万元,占主营业务的19.64%。

2015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大幅的降低,主要是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进行了增资并豁免了大额债务。安徽静安与股东间存在较为频繁的关联交易,包括房屋租赁、资金拆借等。安徽静安母公司每年会向旗下的民非医院收取15%的管理费。

3.北京爱侬

北京爱侬成立于1995年,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3,084.27万元。

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比2014年增长21.34%,毛利率为38.33%。2015年,公司养老服务收入为533.3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23.94%,养老服务业务收入2015年度比 2014 年度毛利率提高 13.83%,增长幅度较大。

北京爱侬的前5大客户主要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以预付款形式进入公司账户。公司的管理费用处于较高的水平,2015年管理费用占营业总成本的27.31%。

4.总结

无锡朗高在两三年内实现了大幅度的资产增加和业务规模的扩大,表明较好的解决民非向企业的改制可能是实现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点赞网谨慎预计,无锡朗高可能会成为养老运营中第一家挂牌的公司,虽然其目前仍以“医”为主。

在所有的信息披露中,无锡朗高未充分披露其民非的过往业绩,因而其真实收入及利润水平,仍藏于冰山之下。

安徽静安的模式相对比较重,本质上是“大医院+小养老”。其公开披露信息中,瑕疵点较多,从时间轴上看在审核方面已经遇到了实质障碍。

北京爱侬在披露方面可能需要细化管理费的构成。此外,过于依赖特定资源,而非服务本身,会产生对未来发展的隐忧。

二、“民非&公司”架构处理

1.无锡朗高

无锡朗高采用的方式可以用“一刀两断”进行概括:主要人员与公司签署合同;公司设立子公司直接收购民非的资产,注销原来的民非机构;子公司接管原民非机构负责的业务,将民非的业务合并入公司的财务报表。

这种方式,对业务可以转移的“轻资产”运营型公司非常有效。

2.安徽静安

安徽静安采用的方式可以用“剥离上市”进行概括:将静安集团大健康板块(包括医疗、养老)的相关资产剥离,打包后申请挂牌。

但该操作设计的非常粗糙,存在的比较大的问题点包括:资产注入不充分,剥离后仍与集团存在大量关联交易;报告期内有大额的债务豁免以及期末仍存在的大额关联资金占用,显示出公司对集团资源的依赖性以及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内部交易价格缺乏公允性——这个产生的原因是“民非”的存在——安徽静安母公司不从事具体业务,其收入只能来自民非,实现方式是每年向民非收取15%的管理费。

如果不收管理费,利润就只在民非体系,而无法到达可供分配的公司体系;如果收管理费的话,15%的依据何在,为什么不是20%呢?

民非不可以分红的矛盾,在这里有了集中的展现。而安徽静安的主要资产在一家民营医院,此时若想从民非回购资产进入公司体系,需要向民非支付超过1亿元的代价。

3.北京爱侬

北京爱侬公司注册时间较早,旗下民非因拓展需要自然产生,且非主要业务载体。此处参考价值不大。

“民非&公司”架构处理的核心是如何并表,以及如何实现利润的可分配。对于轻资产的公司,建议参考无锡朗高的模式;对于重资产的公司,通常坑会比较多,建议在原始出资时,尽量将资产放在公司内而非民非内,民非更多的只是承接业务和运营的单位。

这样在未来转型时,只需要充分考虑业务如何由公司承接,最麻烦的利润分配问题会随业务进入公司而迎刃而解。

总结

无锡朗高作为典型的“医养结合”模式的实践者,以“医”为主,以“养”为辅,营业收入稳步上升,民非转企将资产和业务无缝的合并到公司的现有业务。

静安养老本质上是地产集团下属的大健康板块,在运营民营医院的同时开拓养老市场。就本次公开披露信息而言,集团支持痕迹重,挂牌路线设计粗糙。

北京爱侬利用技术优势和城区布点开展家政信息化的尝试,养老业务比较依赖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大客户。

三方面临的问题都包括:属地特征非常明显,跨地区输出品牌/模式的能力有待检验。

三、养老行业状况摘要

(一)概况

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和比例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显示,截止2014 年我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3,755万人,占总人口比重10.1%。

根据智研数据中心预测,到 2020 年中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6 亿。按照国际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7%,或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时,那么该国家或地区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显然,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的门槛,处于老龄化逐步加深的阶段。

根据《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2014)》显示,2014 年至 2050 年间,中国老年人口的消费潜力将从 4 万亿元左右增长到106万亿元左右,占GDP的比例将从 8%左右增长到 33%左右,老龄产业市场发展巨大。

养老行业方面,根据我国养老行业实际情况,老年人对医疗服务和护理服务的刚性需求很高。根据《中国老龄产业发展预测研究2014》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养老产业市场空间将达到7.7万亿元,到2030年将达到22.3万亿元,产业规模快速增长。

(二)老年人需求

从老年人实际需求方面看,老年人的需求主要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和精神需求。其中,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为老年人日常生活最基本生理的需求,主要依赖家庭、养老机构等,而精神需求为更高层次需求,目前主要由家庭提供。

(三)国际与国内养老方式对比

根据不同国家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的不同,国际上的基本养老方式有三种,一是日本的居家养老方式;二是新加坡的社区养老方式;三是美国的机构养老方式。我国目前居家养老发展滞后、社区养老倒退发展,国家和社会虽然大力支持发展机构养老模式,但其供给仍然乏力。

(四)养老行业竞争格局

1.行业竞争格局

相对于日本和德国等养老服务发展较快的国家,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全国范围内专注于提供养老服务行业的公司还比较少,具有一定规模的、有竞争力的更少。但随着养老事业的快速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到这个行业当中。

由于养老行业的地域性很强,养老机构面临的竞争主要来自省内的其他养老机构,随着国资进入养老行业,国资背景的养老院可能会是未来主要的竞争对手。

2.行业壁垒

①人才壁垒

由于养老服务行业主要针对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这个群体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老年人的管理需要更加专业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需要经过专业的护理培训,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比较高。但是,目前国内专业的培训机构和培训教材还比较少,人才的缺口非常大。引进专业化人才也已成为经营好企业面临的困难之一。

②服务体系

由于老年人群体的特殊性,需要特殊的服务体系,如日常护理、医疗卫生、保健和娱乐相结合,且对于这一类设施以及服务都有特殊要求。因此在进行老年公寓运营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网站建设、人员培训等都需要一个整体的服务体系支撑,非专业的服务公司很难形成专业、完整的老年人服务体系。

③资金壁垒

养老服务产业与社会福利以及医疗保障体系相关联,且具有社会公益的特殊性,一般机构的短期盈利能力较弱。而高端老年服务机构由于需要完备的基础设施投入和专业的护理服务,对于资金投入要求较高,普通企业难以承担,特别目前大多数养老服务产业与地产相关联,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形成了行业的资金壁垒。

(五)养老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结合行业的发展情况,特别是现有模式存在的问题,可以预见养老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护理服务和医疗服务相结合是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护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是老年人的主要服务需求,但老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决定单一的护理服务或医疗服务均难以满足老人需求,只有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才能够真正把握住市场发展动态。

2.满足中端服务需求是行业发展大势。近年来,老龄服务业迅速发展,诸多市场资金介入养老行业,但多数资金流入了高端养老市场,采取诸如养老地产等模式,然而其高成本导致的高收费使得多数老年人特别是中端市场的需求得不到解决。虽然,目前老龄服务的产业和事业边界不清,政府介入过多,服务提供的准入门槛较高,服务的竞争市场难以形成,中端服务市场社会资本介入较少。但随着老年人对机构养老需求的快速增长,国家政策层面上的大力支持以及非必要的管制逐步减少,机构养老服务的中端需求会随之进一步释放,中端服务市场将是未来老龄服务行业的主体力量。

3.轻资产、重服务的模式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巨大优势。伴随着老龄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内部的竞争将会加剧,拥有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服务机构成本投入过大,一方面迫使其只能面向高端人群,无法抓住市场上占据多数的中低端需求,另一方面使其难以有足够资金提高其服务范围和质量,限制了其发展的空间和灵活性。而采取轻资产策略的养老机构,由于其固定成本较低,能够将资金和精力放在提高服务质量上,同时可以快速扩展,抢占市场份额。轻资产、高服务的模式将在未来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4.品牌化、规模化、自主化的发展趋势明显。伴随着国家政策力度的加大,养老行业发展迅速,特别是民间资本快速进入,加剧了养老服务业的竞争。率先进入市场,并形成品牌化、规模化、自主化的企业更能够利用其口碑和规模经济抢占市场,同时其自主经营模式相较于采取托管经营模式更加灵活,服务质量、范围具有更大的提升空间。品牌化、规模化、自主化已经成为未来主流的发展趋势。

注:

1.养老行业状况摘要部分内容来自《无锡朗高养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2.文中数据均来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的拟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四、社会资本收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法律困境

与一般的公司收购不同,民办非企业机构碍于其特殊的法律属性,不能适用最常见的股权或资产并购的方式来达成交易,因此给投资者带来诸多困扰。而律师在代表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和交易构架设计时,也需巧费心机地摆脱法律困境,确保交易安全。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抛砖引玉,期冀民营资本投资民办非企业机构的法律政策进一步放开。

何谓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定义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而所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指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盈余不在举办者及成员中分配的社会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部门是民政部门隶属的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目前,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很多,其登记和管理基本还是在适用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些地方实施细则。近期,由民政部和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也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定性作出了规定,主要概括如下:

一是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

三是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不难看出,与营利性经营主体的商业登记不同,民办非企业机构在投资者权益的实现上存在诸多局限性,而且最为关键的是,不同于公司股权可以进行商业化估值,开办者对民办非企业机构到底享有哪些权益在法律上尚存在争议,这也最终导致了在权益转让层面出现诸多技术障碍。因此,这也引出了投资者并购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时最为核心的一个问题———收购的标的到底是什么?

社会资本收购民非养老机构的“拦路虎”

在一般的公司收购中,常见的法律途径是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但这两者在收购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时都不能适用。对于前者,因为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设立时在民政部门的登记内容是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举办者、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没有“举办者权益”登记这一项,大多数地方的登记部门也不受理“举办者变更”的登记事项,以至于收购方希望通过变更举办者登记信息的方式来实现转让缺乏法律依据;而对于后者,由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企业机构时出资的财产被视为捐赠,其对于机构的资产没有处分权,因此通过收购养老机构资产在技术上也欠缺可行性。

因此,实务中一种变通的方式是通过转让举办者权益的方式来签订交易合同。但这也仅仅解决了交易架构设计的第一步,还有更棘手的几个问题需要在收购交易中予以厘清:

(一)关于举办者权益

虽然上述10部委的实施意见中提到了出资者、捐赠者对养老机构的出资(捐赠)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但并非意味着举办者对机构实体不享有任何权益。目前,举办者权益在法律上尚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较为认同的一种解释是:举办者享有的是兼具人身性、财产性的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它是基于举办者的资格而享有的,包括推选决策机构决策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管理、获得合理回报等一系列权利、义务的总称。

那么,这样的分析是否有可操作的依据呢?很多情况下还得看各个地方的政策。以杭州市的政策为例,我们注意到2014年的一个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将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定义为一项有限产权,产权归养老机构,但也赋予了投资者相关权益,主要体现在:

1、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

2、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养老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可以转让、赠与;

3、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经依法清算后,举办人可将依法清偿相关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变现,收回原始出资,其资产增值部分变现后主要用于当地社会福利发展,并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变现部分的10%。

由此,笔者倾向于将举办者的财产权益理解为一项受限的权益,鉴于民办非企业机构“非营利”的特征,该等权益在转让时受到限制,转让后原出资者是否能收回成本并获取收益在政策层面仍然不明确。

(二)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如上文所述,举办者权益的转让是一项受限制的行为,那么如何确保转让合同的有效性成为了实务中一个难题。

首先,转让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民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尚无先例。因此,我们只能参考与养老机构登记方式非常相似的民办学校的举办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就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根据此规定,没有经过上述内部决策和审批手续的民办学校转让协议是无效的。虽然在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的相关规定中没有发现类似的规定,但在一些地方性文件中我们仍然可以揣摩出一些端倪。以北京为例,开办者在申请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时要签署一份承诺书,其中有一项便是“未经批准将不擅自转让养老机构”。虽然承诺书带有很强的行政监管目的,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没有经过民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举办者权益转让协议的效力存在很大风险。

在实践中,由于无论是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民政部门,还是民办非企业机构的登记部门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都对基于举办者权益转让合同申请的举办者登记变更持保守的态度,因此想要通过行政审批和许可的方式顺利完成变更登记在很多地方很难操作。如此导致出让方和受让方往往不得不通过私下签订协议并支付价款的方式完成收购交易,此种情形下交易合同本身的效力将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收购方来讲,风险非常大。

此外,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养老机构的收购价格一般都远远高于举办者的原始投入,即便根据一些国家和地方规定,举办者可以在退出时以一次性奖励的方式获得一定的增值回报,但这也是需要经过一定的审计、清算手续后才能进行,并且对回报的金额也有一定的限制。对于收购方而言,由于其无法找到合理的依据向出让方支付一笔较大的交易对价(从财务角度看,收购方的此项现金支出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上换来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因此双方往往通过其他变通的方式进行资金安排,如此操作对于收购方财务管理的合规性而言,无疑也存在非常大的隐患。

可能的对策

受制于现有的政策瓶颈,笔者认为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找到一个十全十美的解决方案来规避收购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过程中的合同效力和合法性风险是非常困难的。在政府进一步出台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以并购方式投资养老机构建设的相关政策前,我们建议投资者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尽可能地规避风险:

(一)先改制再收购

这一方式是首先将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通过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之后再由收购方以收购公司股权的方式完成收购。虽然目前此类案例很难见到,但是如果我们参考民办非企业医疗机构近几年的发展轨迹,可以发现不少民办非企业医疗机构通过改制后成为了营利性商事主体,不但更好地对企业实行公司治理,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则,有些还成功走向了资本市场。以下是一个医疗行业内的可供参考的典型案例:

早在2012年,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医院与仪征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就开展合作事宜进行了多次商洽,拟对仪征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进行收购,从而使该院依托金陵药业和鼓楼医院的资金、技术支持,不断提升医疗及管理水平,但前提是该院必须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为有限公司,从而实现股权收购。

当时,作为全省第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在操作规范及操作流程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最终实现了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工作的四项突破:

一是企业名称的突破。尊从原南医大三附院转企改制的事实,允许企业在原有名称的基础上,直接加“仪征”及“有限公司”字样,最大限度地保持了企业的延续性;

二是出资方式的突破。允许企业出资人将改制前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后出资,保证了改制后净资产的顺利转移;

三是出资比例的突破。允许企业出资方式100%为净资产,突破了新设立企业货币出资不得少于30%的规定(注,此为当时《公司法》的规定,现此项规定已取消);

四是办理方式的突破。登记注册部门前期介入协助企业设计改制方案,并全程指导改制企业进行股东合并和改制申请,为企业顺利改制提供了坚实基础。

(二)协议控制掌握经营管理权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签订的并购交易协议,收购方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掌控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权,进而在某些方面取得商业利益。因此,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后首先会就民非机构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成员进行变更。通常,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它是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因此,收购方需第一时间将理事会成员变更为由其委派的人员,并由理事会决定是继续留用原院长(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还是重新选聘新院长。总之,像一般公司股权并购中收购方会变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一样,并购民办非企业也有类似的操作。

但是,仅仅完成以上变更还是不保险的,因为正如我们上文提到的,举办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风险依然存在,如果合同的效力一旦被推翻,收购方的控制权也将落空。因此,收购方在掌握机构的控制权后,需要进一步通过合理的协议安排,将养老机构不同层面的经营内容,委托由其控制的第三方公司管理。

虽然类似的操作在非营利养老行业已不是什么秘密,很多投资者通过这样的安排来获得收益,但对于本文讨论的收购交易而言,如此安排却是保护收购方权益的良好途径。由于通过合理的协议安排,养老机构作为权利主体,将其经营管理权转移到第三方公司,因此即便并购交易协议(部分或全部)因故被认定无效或解除,经营权委托管理的协议安排仍旧有效。通过在该等协议中设定严密的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收购方可以长期控制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权,以实现其收购的商业目的。

结语

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的并购交易已经越来越受到民间资本的关注,在现有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与市场需求匹配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创新并安全的交易安排来实现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商业目的,从而使更多资本进入到养老服务行业,进而提升行业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这可能是需要立法者和实践者通过多年的努力才能完成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