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主合同或分包合同)控制目标的关键因素,对工程变更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是项目管理机构的重要工作职责。

工程变更又是每个项目工程回避不了的工程行为,分主观愿望与客观需要;分业主提出与总包内提出;分影响小与牵一发动全身等等概念大而泛,要想通过一篇短文把它阐述的很清楚、很透彻不太可能,并且工程变更在不同的合同文本、不同的对象有着不同的含意。

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上,对于EPC承包商这个“二房东”来说,还是有很多与以往不一样的地方,在思维上要做相应调整。

1、引起工程变更的众多因素  

工程变更的因素很多,大致分为:

(1)业主原因,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

(2)设计原因,设计错漏、设计调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

(3)施工原因,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4)监理原因,监理工程师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5)合同原因,原订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

(6)环境原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

同样的工程变更因素在工程总承包模式里给“二房东”所产生的影响如同一道数学题,“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工程变更生效前就做好这道数学题,算好这本经济帐。

EPC合同工程变更生效的前提条件,需要注意!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16)通用条款中对于变更的定义是: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示范文本还就变更范围、程序、价款确定、利益分享、合同价格调整分别做了明确的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变更对总承包合同产生影响的充分条件是“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

因此,在对于总包内提出的任何变更只有在建设单位书面采纳的情况下才会对总承包合同产生相应影响,项目管理机构应注意工程变更生效的前提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通用条款中对于变更权的描述是,“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并就变更范围、程序、估价、工期调整、暂估价等做明确规定。

工程变更程序、时效须符合合同约定,才是有效力的变更。

另外,合同范本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就是监理人的权限问题。

工程总承包的监理由建设单位聘请且代表的是建设单位,本合同中的监理非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委托,工程总承包(设计)单位在分包施工合同定立时对于监理的权限应有个专项说明。

3、工程变更生效前,需做的评估工作   

当每份工程变更生效前,无论是主观认为需要还是客观接受采纳,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的首要工作应该是进行全方位评估:

1)评估其生效后,需要对合同(总包或分包)进行什么调整。如“涉及设计变更的,当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此类工程变更属工程总承包合同范畴;

2)评估其是否带来工期、价款、质量等风险。当工程变更所产生的工期、价款调整与分包合同相关而与总承包合同无关时于工程总承包企业就有可能产生风险;

3)评估其是否可能引起索赔。索赔的合同范围有多大,要及时分析、理清工程变更所带来的关联性,如是否引起外部环境、工期、价格的变化等等。

总之,项目工程承包行为受固有的合同条约、规范以及法规的规定约束。任何工程变更改变的突破都应遵守合情、合理、合规、合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