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医生签字就可以拿药的时代,要“终结”了。今后,患者处方不再是医生说了算,对于不合理处方,药师有权说“不”!

7月10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下称《规范》),其中明确规定,所有处方均应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处方审核后方可调配、制定临床用药规范、处方审核信息化、处方不得超5种药……转变药学服务模式,药师的专业技术价值正在体现。

一、药师有权拒绝不合理处方

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今后,患者处方不再是医生本人“一锤定音”。《规范》指出,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同时,《规范》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二、什么人才有资格审核处方?

《规范》规定,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药品种类、数量在不断增加,相对应的,这些用药的相关知识也需要药师们不断更新和积累。《规范》要求,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能力,并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查房、会诊、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以及临床疾病诊疗知识培训。

三、医院要献上一部“处方审核指南”

药师们要如何为患者用药安全把关?

《规范》指出,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

同时,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

四、如此多的处方单,药师们如何接招

事实上,由于多数医院药师工作繁忙,审核把关处方难以做到“事无巨细”。如何将错误处方及时拦截,让处方审核流程更有效率?

《规范》指出,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那么,人工审核和系统审核同时进行时,谁对审核结果负责?《规范》规定,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五、处方的审核,都审核哪些内容?

《规范》指出,药师审核的内容有:

一是合法性审核,处方开具人是否具有处方权,对管控类药品是否具有处方权;

二是规范性审核,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是否完整、清晰、条目规范;

三是适宜性审核,处方药品剂型、用法用量、药物禁忌、药物相互作用等方面。

《规范》要求,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若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

六、大写加粗!医生开处方注意事项

开处方时,医生要格外注意这几点:

1.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2.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3.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