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体检机构未发现病变 一年后确诊为肺癌

张华是一名科研人员,单位每年会组织体检。2013年12月18日,他到一家体检中心体检。2013年12月21日医方出具体检报告中,胸部摄片提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2014年12月25日,张华再次到这家体检中心体检,胸部摄片发现“右肺下叶可见团状块阴影”。张华立即去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进一步检查。2015年1月4日,他被确诊为右肺下叶癌,被安排立即手术。

张华住院期间,专家会诊时发现,2013年12月18日体检报告后附的DR影像片纸质复印件已经显示右下肺部存在阴影,这说明体检中心存在严重的漏诊、误诊。张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病情一年多,肺癌血行转移,需长期放化疗,过程痛苦、花费巨大,且生存期显著下降。

体检中心:此前要是没进行体检 病情更发现不了

张华将体检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在内的费用27万余元。

对此,体检中心辩称,其体检行为不存在过错,且体检行为和张华的自身疾病不存在因果关系。若没体检,张华的病将更晚才能发现,更晚才得到治疗。

2013年的体检该中心已提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并提示对异常结果进行随访复查或其他相关检查,而癌症也是2014年体检时发现的,此后才得以在没有症状的情况下及早确诊,及早治疗,体检中心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

体检中心表示,公司对张华身患疾病深感遗憾,但其所患是自身原发疾病,并非体检导致,且必然发生手术、放疗、化疗等后续治疗。所以张华的损害后果与体检中心的体检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体检的目的是发现疾病线索,不是也不能取代诊断,故不存在漏诊、误诊。

法院判决:体检目的是“早发现” 被告存在过错

法院受理该案后,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认为体检中心2013年在读胸部DR影像片时,虽指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性改变,但未及时识别肺组织异常改变或早期病变情形,也未针对胸膜增厚提出进一步相应检查建议例如胸部CT,也没有给出恰当正确的医学信息和医学建议,体检工作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健康体检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实施健康体检,应达到“在定期、约定的检查项目范围内,尽早发现潜在或早期病变、异常,从而及时提出相应的进一步医学诊疗建议,使受检者能尽早得到规范诊治、改善预后”的目的。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行为虽与医学诊治不同,但也属于医疗行为的一种,受相关医疗规范约束。如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体检中心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华肺叶切除手术后需接受辅助化疗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体检中心按照75%的责任比例作出补偿。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体检中心赔偿张华包括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费等费用在内约10万元。

此后,张华化疗又产生大额医疗费,再次将体检中心诉至法院。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体检中心再赔医疗费约5万元.

律师说法:此类问题缺乏救济手段,需要立法完善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欣是张华的代理人。万欣认为,普通民众定期体检,主要目的是发现早期症状不明显不易被发现、而晚期发现治愈率很低的癌症之类的重大病症,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延长寿命、提高生存质量。

万欣表示,民众做体检的目的,高血压一类的慢性病,早期临床上会有表现,发现后治疗方法也多,体检发现这些疾病不是体检的主要目的,最重要的还是癌症的早期发现,“这件事造成的影响很难量化评估。张华的生存期因此下降,但任何一家鉴定机构都没法出具鉴定意见,判断张华因为误诊会少活多少年。”

万欣认为,目前法律规定对这种情况缺乏有效救济手段,这是医疗纠纷司法实务的一个难点问题,亟须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