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试剂赠设备”在流行

近两年, 一种“招试剂赠设备”的招标模式在政府采购医疗器械项目中快速流行。所谓“招试剂赠设备”是指采购人(医院) 公开招标体外诊断试剂( 简称“试剂”),附加条件是“提供配套检验设备供使用”,有的还要求供应商“为医院提供实验室改造并承担费用”。问题不单在招试剂时出现, 一些大量使用专用耗材的采购人招标也要求( 免费) 提供设备, 类似情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这样的招标合法吗?

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 “有偿”即“不得免费”。“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这是法律法规早有的明文规定。采购人如此招标, 违法是不言而喻的。招标试剂是旗号, 非法索要赠品( 设备)、回扣才是其主要目的。

这是公平交易吗?

看得出来, 采购人研究过法规条文,推敲过的招标文件以“提供配套检验设备供使用”的文字, 规避了“赠品”“免费”“回扣”等敏感用词, 对设备所有权的归属也有意不提。业内人都心知肚明, 设备不管是无偿赠送或者无偿租用, 还有实验室改造费用, 都属“赠品回扣”, 是法规明令禁止的。

医院“用完试剂再回款”已是试剂回款多年的行规。这样, 医院基本上不占用自己这部分流动资金就可以经营, 说穿了, 是借着试剂供应商的钱( 融资) 在经营; 为追求利益更大化, 现在设备也不买了, 让供应商“提供”( 不说是赠送), 不管算是赠送, 或者算是分期付款的购买, 反正售后服务和维修配件, 医院既不操心也不掏钱, 也全要供应商包了; 医院不敢说让供应商送回扣, 但是实验室的改造费用还要让供应商来承担, 明明就是一笔回扣钱。这样的医院真该想一想, 这是公平交易吗?

租赁是法定的采购选项

有的医院确实没那么多钱买设备,但可以采用租设备的形式。租赁是法定的政府采购选项之一(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通过政府采购的正规招标程序, 购买试剂, 租赁设备, 租金由中标结果确定,按期支付, 合法合规, 公平公正, 缺钱的问题也就解决了。

市场秩序受损, 地方政府有责

“赠设备”损害了政府采购“有偿取得”法定原则的严肃性; 赠品回扣则破坏了采购价格和采购标的成本严格的对价关系, 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价格体系;既人为造成国有资产管理的漏洞, 也为滋生腐败留下黑洞; 部分医院受非法利益之驱使, 忘记了采购人“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正廉洁, 诚实守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的要求, 让政府采购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形象蒙羞, 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受到扰乱。

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 明知其违法也给予放行或默许, 显然是负有责任的。

接受赠品回扣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 或“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 还要区别情况或

“终止采购”, 或“中标无效”, 或“撤销合同”, 或“赔偿损失”(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10 月1 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 号) 则明确规定, 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杜绝赠品回扣的建议

首先, 地方政府应当摒弃地方非法利益, 严格执法, 对于含有赠品回扣的采购项目一律不予放行。

其次, 采购文件应当依法写入“含有赠品回扣的投标( 响应) 文件为无效文件”“对零元价格或不标示价格的标的物均视为赠品回扣”“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 按照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于采购文件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提供赠品回扣的, 评审专家则应当以“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停止评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其三, 对已经做了和正在做的“招试剂赠设备”项目, 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据闻, 前段时间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卫计委等多部委进一步加强了医药领域的反腐部署, 希望借此机会能有效遏制和纠正“招试剂赠设备”等类似违法行为,以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