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医疗检查中所接受的医疗照射剂量都在人体所能承受的安全范围之内,但是为了追求清晰度和准确性而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会造成病人所承受的辐射剂量增加,为解决这一问题,医疗检查中应明确医疗辐射防护重点,形成有效的辐射防护体系,在确保临床诊断和治疗目标要求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受检者或患者的受照剂量。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对医疗照射定义是:患者(包括不一定患病的受检者)因自身医学诊断或治疗所受的照射、知情但自愿帮助和安慰患者的人员(不包括施行诊断或治疗的执业医师和医技人员)所受的照射,以及生物医学研究计划中的志愿者所受的照射。
▲电离辐射的医学应用图
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有人认为:数字成像可能比胶片摄影的剂量更低,因为数字成像可以通过对数据的后处理,在剂量低、曝光不足时仍可得到满意的诊断图像。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对新技术的使用不当,病人受照剂量在成倍数在增加,因此加大对医疗照射的防护已然成为了研究的重点。
▲新技术带来的病人剂量图
▲新技术带来的病人剂量图
第一层次是指对实践(某一诊断或治疗方法,如CT扫描等)的正当性判断,通常称为确定放射方法总的正当性。其目的在于判断放射方法是否合理,并给患者提供必要的知识。
第二层次是针对某个个体的正当性(单个患者实施放射方法时的)正当性判断,即对具体的患者判断是否好处多于危害。
①在判断放射学或核医学检查的正当性时,应掌握好适应证,正确合理地使用诊断性医疗照射,并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妇女及儿童施行放射学或核医学检查的正当性更应慎重进行判断。
②对于复杂的诊断与治疗,应注意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还应注意根据医疗技术与水平的发展,对过去认为是正当的医疗照射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
③涉及医疗照射的群体检查的正当性判断,应考虑通过普查可能查出的疾病、对被查出的疾病进行有效治疗的可能性和由于某种疾病得到控制而使公众所获得的利益,只有这些受益足以补偿在经济和社会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包括辐射危害)时,这种检查才是正当的。
④判断因职业、法律需要或健康保险目的而进行放射学检查是否正当,应考虑能否获得有关受检者健康状况的有用信息及获得这些信息的必要性,并应与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磋商。
⑤对医学研究中志愿者的照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仔细进行审查(包括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等);应将接受此类照射的可能危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并告知志愿受照者;只能由具有相应资格又训练有素的人员施行这种照射。
①对于放射治疗设备,应保证辐射发生器和照射装置配备有用于可靠地选择、指示和(必要并可行时)证实诸如辐射类型、能量指标、射束调整因子、治疗距离、照射野大小、射束方向、治疗时间或预置剂量等运行参数的装置;
②使用放射源的辐照装置是故障安全的,即一旦电源中断放射源将自动被屏蔽,并一直保持到由控制台重新启动射束控制机构时为止;
③对于高能放射治疗设备,至少具有两个独立的用于终止照射的故障安全保护系统,并配备安全联锁装置或其他手段,用以防止在工作条件不同于控制台上所选定的情况下将设备用于临床;
必要时,安装或提供能对放射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给出报警信号的监测设备。
①操作人员方面: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故障和失误,包括选择合格人员、制定适当的质量保证与操作程序,并就程序的执行和防护与安全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与定期再培训;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失误的后果减至最小;
制定应付各种可能事件的应急计划或程序,必要时进行应急训练。
②放射诊断方面:
开具或实施放射诊断申请单的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所使用的设备是合适的,在考虑了相应专业机构所制定的可接受图像质量标准和有关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后,确保患者所受到的照射是达到预期诊断目标所需的最小照射,并注意查阅以往的检查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检查;
只有在把受检者转移到固定放射学检查设备是不现实的或医学上不可接受的情况下,并采取了严格的辐射防护措施后,才可使用可携式、移动式放射学检查设备;
除有充分理由证明需要进行检查外,避免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施行会引起其腹部或骨盆受到照射的放射学检查;
周密安排对有生育能力的妇女的腹部或骨盆的任何诊断检查,以使可能存在的胚胎或胎儿所受到的剂量最小;
尽可能对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提供恰当的屏蔽。
③核医学方面:
开具或实施放射性核素显像检查申请单的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使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是在考虑了有关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后为达到预期诊断目的所需要的最低照射,并注意查阅以往的检查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检查;
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针对不同受检者的特点,恰当地选用可供利用的适当的放射性药物及其用量,使用阻断非检查器官吸收的方法(必要时实施促排),并注意采用适当的图像获取和处理技术,以使受检者受到的照射是为获得合乎要求的图像质量所需要的最低照射,除有明显临床指征外,避免因进行诊断或治疗让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服用放射性核素;
哺乳妇女服用了放射性药物后,建议其酌情停止喂乳,直到其体内放射性药物的分泌量不再给婴儿带来不可接受的剂量为止;
仅当有明显的临床指征时才可以对儿童施行放射性核素显像,并应根据受检儿童的体重、身体表面积或其他适用的准则减少放射性药物服用量,还应尽可能避免使用长半衰期的放射性核素。
周启甫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安全设备监管技术中心)副总工程师
来源:第十八届全国医院建设大会中国现代绿色医院建设医疗辐射防护专场
演讲嘉宾: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安全设备监管技术中心)副总工程师周启甫
主题分享:医疗辐射防护的重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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