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晓鹏 远洋设计研究院建筑副总监
本篇文章主要介绍地下车库人员安全出口设置,消防电梯设置,地下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等4部分。下篇将深度解读两部规范中关于组合建筑、消防车道、救援场地、救援窗口和防火卷帘如何设置,如何消除安全隐患的内容。
引子
2016年1至6月份,全国共接报火灾17.2万起,亡911人,伤756人,已核直接财产损失19.2亿元。其中38起较大火灾发生在住宅的有25起,占66%,住宅伤亡比重最大,防火安全再次成为全社会主要问题关注点。
图1 火灾
住建部第517号公告,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自2015年5月1日起严格执行,并配套编制了13J811-1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5修改版)。同时,新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以下简称:《车规》)自2015年8月1日起也开始执行,并配套编制了12J814 13J81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图2 两本相关规范
虽然两本规范加图示已较简明、准确地指明了关于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一些新变化、新要求,但是由于实际项目越来越复杂,加之设计人员、审查经办人员对条文的不同理解,使得相关技术人员在规范使用上还存在一些误区,尤其是两本规范如何正确的配合使用!
其中,《建规》考虑了建筑防火设计的普遍性和基本消防安全,而对于特殊建筑则需按专业规范执行。具体来讲,针对独立式汽车库或汽车库与其他民用建筑的组合建筑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当《建规》和《车规》针对同一个技术点出现时,则车库部分应按专业规范《车规》执行,如地库人员安全出口设置数量、疏散宽度、消防电梯的场所设置、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卷帘性能等;
2.当《车规》提及但尚不全面,并明确要求参《建规》的,则车库部分可参《建规》执行,如消防电梯的参数设置等;
3.当《车规》没有提及,或未要求参《建规》执行的,则车库部分不要参考《建规》,如消防车道间距、救援场地、救援窗口等。
所谓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在规范使用中避免类似过去老《建规》和《高规》来回套用理解的模式,把握好规范的度。
2014版《建规》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5.5.10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2014版《车规》
6.0.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
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人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地库人员安全出口设置属于《建规》和《车规》针对同一个技术点出现的情况,车库部分应按专业规范《车规》执行。
解读一:地下车库[注1]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除住宅外,不能借用相邻防火分区安全出口。
鉴于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均比《建规》相应的防火分区、疏散距离等指标放大,故对于汽车库来讲,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因此,类似相邻地库两个防火分区做3个安全出口的做法或者N个防火分区做N+1个(或更极端)安全出口的做法在《车规》6.0.2条文说明中已明确不合要求。
针对2个相邻防火分区希望集中安全出口位置的要求,一种观点建议可尝试“并梯”的做法,即1部楼梯加2个独立前室,其中一个梯段宽=F甲1+ F甲2,但此作依然存在消防认定的风险,建议若采取“并梯”措施应提前进行相关消防咨询。
图3 两个防火分区3个安全出口(已不适用)(左)
图4 相邻防火分区“并梯”形式(存在不确定性)(右)
此外,针对建筑面积不大,人员安全出口增加较困难的项目,建议可以借用剪刀梯的形式,如下图,各自独立前室,增加出口数量,不增加楼梯位置。
图5 相邻防火分区采用1部剪刀梯,各两个安全出口(可行)(左)
图6 相邻防火分区采用2部剪刀梯,各两个安全出口(可行)(右)
解读二:地下车库可以部分借用相邻住宅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但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大型住宅小区中,建筑间的独立大型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均有地下通道与住宅相通,如按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内设置疏散楼梯,将使小区内地面的道路和绿化受到较大影响。所以,允许利用地下汽车库通向住宅的楼梯间作为汽车库的疏散楼梯是符合实际的,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同时在火灾情况下,人员的疏散路径也与人们平时的行走路径相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车规》6.0.7条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尚存在两种理解:
一是地下车库可以借用相邻住宅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但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二是地下车库可以全部借用相邻住宅防火分区安全出口。
从实际工程来看,第一种理解是较为通常稳妥的做法,并且从《车规》报审稿和实施稿6.0.7相应的条文解释看,其借用的表述也由“全部或部分利用”变成了“利用”。虽然,第二种理解对控制地下安全出口数量,提高空间使用率,节约投资成本更为有利,但其消防认定的风险大,若采取相应措施应提前进行相关消防咨询。
图7 报审稿地库对相邻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借用(左)
图8 正式稿地库对相邻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借用(右)
2014版《建规》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每层停靠;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秒。
2014版《车规》
6.0.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0.4~2.0.9 汽车库与建筑物组合建造在地面以下的以及独立在地面以下建造的汽车库都称为地下汽车库,并按照地下汽车库的有关防火设计要求予以考虑。
消防电梯设置属于《建规》和《车规》针对同一个技术点出现的情况,车库部分应按专业规范《车规》执行。同时,消防电梯的参数设置《车规》提及但尚不全面,并明确要求参《建规》,可参《建规》执行。
解读一:地下车库属于地下室,但其不需要考虑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非必选项。
首先,新《车规》6.0.4条对于汽车库消防电梯设置,要求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才必须设,要求明确,不应二次套用《建规》。并且“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此处的“设置”是指技术要求、指标、参数性能,而不是指部位、场所、范围,是对6.0.4条前半部分的补充。
图9 汽车库需设置消防电梯的情况
其次,《车规》2.0.4条文解释中明确了“汽车库与建筑物组合建造在地面以下的以及独立在地面以下建造的汽车库都称为地下汽车库,并按照地下汽车库的有关防火设计要求予以考虑”。
综上解析,地下车库不需设消防电梯,若项目有条件设置消防电梯当然好,但非必选项。
举例:
某地下室埋深大于10m,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为8000㎡,-1F为非机动车库和办公,-2F为商场,-3F为车库。则-1F应划分8个分区,设置8部消防电梯,其突出地面不在主体范围内部分要做消防电梯厅,防火间距按照多层建筑考虑;-2F应划分4个分区,上面8部消防电梯只需4部到达即可;-3F消防电梯则可到达,也可不到达。
图10 某地下室防火分区划分和消防电梯设置
对项目而言,高层公共建筑和住宅由于其地上部分一般都有消防电梯,因此地下车库设消防电梯较为容易,但是对高度较矮、地上单层建筑面积不大,地库规模和埋深却较大的住宅而言,套用《建规》设置消防电梯意味着公摊面积变大、成本上升,甚至影响产品品质,这种情况下,地下车库不设消防电梯就显得意义重大了(如下图)。
图11 低层住宅地库埋深较大的情况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地库是否设置消防电梯限于具体项目经办人和审查机构的理解和执行,其依然存在消防认定的风险,建议若采取相应措施应提前进行相关消防咨询,
此外,若地下室能够划分为两个独立部分,完全不连通并设置各自独立安全出口,当其各自面积均不大于3000㎡时,可不设消防电梯。这对一些面积不大,停车数不多的地下室有一定价值。
解读二:裙房和商业网点可不设消防电梯
根据在《建规》明确裙房可不设消防电梯,商业网点亦然。
图12 裙房和消防电梯(左)
图13 远洋颐堤港(右)
2014版《建规》
5.3.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1000㎡。
2014版《车规》
5.1.1一、二级耐火等级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2000㎡。
5.1.9 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1.1 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地下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属于《建规》和《车规》针对同一个技术点出现的情况,车库部分应按专业规范《车规》执行,非车库部分按照《建规》执行。同时,尚需考虑专业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解读:地下设备用房独立划分防火分区设计无风险,但经济性差;采用地库附设设备用房或共用设备用房,上限面积看审批,经济性好。
对地下室而言,地下设备用房往往会占其中很大一部分比重,因此控制设备用房规模,合理组织其防火分区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地下设备用房与地下室其他部分的关系,其防火分区的划分存在完全独立划分、按地库附设设备用房划分和按地库共用设备用房划分三种情况。
地下设备用房独立划分防火分区较常规,不存在防火设计争议。
从经济性角度,则需要在两个维度做到最优:一是各设备用房内机电布置紧凑,房间无明显面积浪费;二是设备用房区总体布局集中,单个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化,即设喷淋时做到2000㎡,不设喷淋时做到1000㎡。
这对公共建筑相对容易,但是住宅项目则由于楼座分散,常常地下设备用房防火分区面积较小,不够经济。针对此类情况,建议考虑地库附设设备用房或共用设备用房的方式,即利用汽车库防火分区面积限值较大的优势,控制防火分区的总数。
就地下车库附设设备用房而言,根据《车规》5.1.9规定其可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包括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以及为车库服务的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
图14 地库附设设备用房示意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项目有人防工程,则还需贯彻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4.1.1-4条要求,即在人防车库区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和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这与现行《车规》要求的地下车库附设设备用房可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是不同的。
就地下车库共用设备用房而言,在《车规》从报审稿到实施稿有一个明显变化。即报审稿5.1.3条对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的面积上限做了规定,但是最终实施稿此条取消。
因此,共用设备用房计入地库防火分区宜适度。如工程中较常见的共用排烟、通风机房,共用配电室等可以计入地库防火分区,而水泵房、变电室、柴发等则不建议与车库部分共用,若却有特殊情况,建议在设计前期即应和相关专项审查部门沟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