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下称《意见》)在网络上广为流传,从《意见》所涉及的条款来看,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互联网医疗领域很有可能将会迎来重大变革。
《意见》明确指出:
1、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该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注明。
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违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或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危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应该责令医疗机构立即停止互联网诊疗活动。
4、本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法发布15日内予以撤销。
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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