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这样一个委令:《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4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里,医疗机构的类别第二条只有妇幼保健院这一个。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是对原卫生部令第35号做出的修改。
在这里,把医疗机构类别中的第二条妇幼保健院后加上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还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而且这几个卫生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一起来看看这些新增卫生医疗机构都需要哪些设备吧。
1、医学检验实验室
2、病理诊断中心
3、医学影像诊断中心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DR)2台、16排CT和64排及以上CT各1台、1.5T及以上核磁共振成像系统(MRI)1台;超声3台,具备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心脏超声检查、超声造影及定量分析功能;心电图仪2台。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心电监护仪,职业防护物品。
(二)急救设备。每个放射检查室都必须配备符合要求并有足够数量的辐射防护用品及基本抢救设备,CT检查室内必须配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及相关药品。
(三)信息化设备。具有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配置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医生诊断工作站,具备PACS/RIS系统和远程会诊信息系统。
4、血液透析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身高体重测量设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血氧饱和度监测仪、超声雾化机、血糖检测仪、患者转运车等。
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检验和消毒供应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应当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其他。应当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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