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医疗废物应当如何包装处理?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且包装物、容器上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且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步骤有哪些?

(一)收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一次医疗废物。

(二)运送。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且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三)贮存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医疗废物的统一贮存、处置。

(四)定期检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五、没有处置条件的地方如何处置医疗废物?

根据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生活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为了我们生活的安全,大家需要齐心协力共同抑制医疗废物制品的出现和重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