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发改委办公厅2015年4月7日《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公私合作模式(PPP)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特许经营方案、资金补助协议,同时应明确项目所用土地的权属和性质。

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地方价格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完善停车场收费价格政策,保护城市停车场的合理盈利空间。

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于2015年8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明确建设重点。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在内部通过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设施,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9月1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的通知》

4.3.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4.3.1.按照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的差异,确定建筑物分类,明确不同停车分区各种类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4.3.2.主要内容:

分析现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的适用性与存在问题。

确定建筑物分类。

预测分析不同类型建筑物的停车需求特征。

制定不同停车分区各种类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5.7.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5.7.1.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照“贴近需求、分散设置、方便使用”的原则,布局在具备建设条件,且存在供需缺口的地块。

5.7.2.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不宜大于300泊位,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城市交通枢纽的独立公共停车场规模,应根据客流量、集疏运方式结构等进行分析测算,经专题研究确定。

5.7.3.按照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选择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等型式。

5.7.4.强化广场地下空间、高架地面空间等复合土地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9月22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

严格建设管理

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时,必须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停车设施建成后的使用监管,对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配建停车设施应限期整改、恢复停车功能。

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应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要求。因地制宜提高生态停车场建设比例,探索新型停车设施建设模式。

开展重点地区停车综合治理,把握综合治理的重点

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开展停车综合治理。综合治理要以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人居环境为指导思想,针对城市停车的主要问题,制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明确治理目标和具体措施。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9月22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的通知》

2.1.5.城市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地选择停车场形式。重视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宜结合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等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库;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宜建设地上、地下停车库和机械式停车库。

2.1.6.停车设施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停车当量数估算。停车设施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m2/标准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15~25m2/标准停车位,路内停车泊位的用地面积为15~20m2/标准停车位。

2.2.4.2 多方式挖潜新增停车位,改善停车条件

老居住小区、各居住组团与配套的医院、学校等公共建设用地相交错,住宅停车和公建停车在时间和空间上可实现资源共享。通过道路改造、交通组织增加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在满足绿地率标准的宅间空地挖潜建设地下停车库,在增加停车泊位的同时,实现环境质量的同步改善。

2.2.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2.2.6.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3.2.3财政补贴

3.2.3.1城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并以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等为补充,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3.2.3.2财政出资建设停车场的,优先满足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的停车需求。

六、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

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要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七、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1月25日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

依据规划,明确重点,加快建设

工作要点: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在内部通过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场,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并按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

指导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推动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工作要点:加强不同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强化对系统平台监督,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鼓励出行前进行停车查询、预定车位,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需求。

责任单位:各城市人民政府

指导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完成时间:2017年12月

八、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2016年3月19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停车场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切实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国务院加快停车场建设的有关部署,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作为,牵头协调,切实抓好停车场建设有关工作任务分解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或对既有规划进行必要的修编,争取2016年内完成,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杭州、深圳6个城市要率先于2016年上半年出台。

统筹推进项目建设

结合规划和普查情况,重点针对城市老旧居住区、医院、学校、旅游景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P+R、综合交通枢纽等停车矛盾突出区域开展项目建设,同时积极发展房车营地建设,鼓励应用集约化立体停车库并同步配建充电桩。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尽快梳理汇总2016年停车场建设重点项目,并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库系统。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协调,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启动实施。

推动停车信息化建设

开展城市停车信息系统开发,积极推进停车数据平台建设,促进停车信息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建立基础数据库,实现停车数据动态更新、实时共享。通过充分发掘停车存量资源,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停车引导服务。北京、上海、杭州3个城市作为停车信息平台试点城市,争取年内完成数据平台建设。

来源:论文“十三五”——医院停车建设机遇与挑战

作者:赵奇侠   董苏华   刘军民   李佩军   何于江   康泽泉   张国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