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推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不断地深化,医疗服务行业快速的发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面临着新的难题,新的任务:

1.优化注册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2.医生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的新政需要推广,也需要更有力度的规范。

3.医师注册电子化的实行

二、新政未推出前医生的现状

1.在职医生享受“偷偷干”

多点执业,不仅能为更多的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对于医生个人来说也是能得到多一些收入,待遇处境也会更好。医生出去“走穴”的时候也能得到别人的尊重,所处的环境也很舒适,外出“兼职”对医生来说成为了一件享受的事情。

2.在职医生的“地下兼职”

医生是一种资源,培养一个医生所花费的资源是巨大的,医生为病患提高医疗服务的行为应该是不受限制的。然而医院却把医生当私有财产看管着,禁止医生多点执业,医生的“兼职”行为也只能成为地下行动,不能摆在台面上,这种现象让很多医生都产生了抵触的心理。

3.医生没有选择

有很多医生都想要有更多的私人空间,面对下班之余的兼职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薪酬,也可以为人民群众服务。然而这种行为却被医院禁止了,想要出去,一是怕精力无瑕应付,二是怕给医院领导发现,被“穿小鞋”。

三、医师退出机制的改变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建立注销注册推出机制,及时的清理不合格的医务人员,注销掉不适合执业的医师。引导医师依法、规范执业。保障了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为在职医生提供了更加适合工作的环境,建立了更加规范的秩序。

新政还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的结果,如果医师连续两次未参加考核,就注销注册,也增加了医师参与有组织的作弊行为不予注册的规定。

四、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的意义

1.医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材料、办理时间、注册流程的时间都极大的缩短了。有效的提高行政审批的办理效率。

2.利于医师执业构建的过程,更加高效的管理模式,提高了医疗服务的管理水平。

3医院的行政工作更加方便,对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数据分析速度有着明显的上升。

五、《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推出的意义在哪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电子注册管理。通过网上“一站式”注册服务。这条规定的推出让医生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更加的便捷,有效的提高了行政办事效率。医生多点执业还进一步调动了医师的工作积极性,政策的推出也体现了政府职能在进行着转变,进行管理模式的调整。

新政策提供了更宽松的政策空间,取消了许多限制的条件,促进了医疗行业内医生之间的技术交流、沟通。更有利于政府调配医疗资源。医生能够多点执业,正确来说是对原先不可合理政策的改正,更加的人性化、合理化。虽然医生多点执业不能完全解决“看病难”,但是这种政策的推出是一定要坚持的。

六、《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实行电子注册。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申请重新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七)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 医师应当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

第十条 主要执业机构及其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后);  

(二)近6个月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对医师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同意聘用的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跨执业地点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拟新增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机构。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变更执业地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基本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予以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及其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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