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列举了7项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禁止行为。其中包括:

大声喧哗、吵闹,扰乱医疗秩序;威胁、恐吓、侮辱、伤害、恶意尾随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入医院;患者死亡后,不按照有关规定将遗体移放至太平间或者其他合法存放遗体的场所,或者违规在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院的其他区域停放遗体;在医院内和医院门前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未经医院允许占用病床、病房;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服从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行为。

《条例》明确,患者及其家属和其他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聚众滋事、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