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
日前,@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 在微博爆料,一家三甲医院妇产科要求护士无条件地服从医生!有护士质疑:我们护士遵照《护士条例》,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不仅要质疑医嘱,还有责任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医生存在的问题。到了这个科室,怎么就行不通了?
点评
这家医院的科室,不用说,是这个科的科主任说的。显然,这家医院的科室管理,还停留在“科主任负责制”,尚未实施护理垂直管理的管理模式。
科室要求护士无条件服从大夫,也许是事出有因,但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这话说得未免有些偏颇,口气太满。
护士无条件服从医生?显然不合适,关于这一点,护士有太多太多的疑问:
1、 医生永远是对的?医生出错,护士也盲从?
2、医生出差错,要求护士帮助遮掩,护士也要服从?
3、护士无条件服从医生,出了事,医生也会无条件负责吗?
4、医生不在场的情况下,护士怎么办? 除了寻找医生、呼叫医生,连个氧气都不能输了?
……
说好的搞好医护患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不是平白地加剧医护矛盾吗?
就拿我们身边的事例来说吧。
某医院急诊科,有的医生身上就有很多问题。120急救出车时,接到急诊病人,护士掂着急救箱,跟患者一起进入救护车车厢,一路监护病人,做好必要的救护、病情观察等,有的医生就很不规范,他会违反《急救工作制度》,不进入急救车车厢,却跟司机一起,坐在中间有隔板的副驾驶室里。这个时候,护士就是想“无条件的服从”,可医生不仅做得不对,违反原则,还“缺位”,护士服从什么?恐怕还要指出他不应该坐前面,放下患者不管吧?还有,有的医生本身素质不高,不知出于什么目的,救护车明明把急救患者转运到了A医院,他却让护士在急救出车记录本上记录成B医院,护士“无条件服从”,没长脑子了吧?
护士配合医生工作,执行医嘱,共同完成患者的治疗、护理、康复,是一个分工协作的配合关系,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又有各自的分工与侧重点。医生又不是护理专家,在护理工作中,护士为什么要“绝对服从”一个“外行”的指挥?一直以来,我们都在追求医护之间“精诚团结、密切协作”,强制护士“无条件服从医生”,就是剑走偏锋,是在走极端。
《护士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是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行为规范。《护士条例》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也就是说,护士绝对不能无条件服从医生,否则就是违反《护士条例》,触犯行政法规!
2011年3月8日,国务院学位办颁布了新的学科目录设置,将护理学从临床医学二级学科中分化出来,成为一级学科,这也从一个侧面肯定了护理学、护理工作和护士职业的重要性,否认了医学和护理学的从属关系。在英、美、德、澳等发达国家,护理都被归为一级学科,其执业范畴与角色比医生更广泛,对社会人群的健康水平的影响和受尊重的程度并不次于医生。在美国,护士甚至连续多年被民众评选为最值得信赖和尊重的职业。
医护人员的服务对象均是患者,医护工作既要配合,又要互补,所以,无论是“绝对服从”也好,“无条件服从”也罢,对护士来说,显然有失公允,也是不切实际的。
护士应该这样做
●正确执行医嘱
护士执行医嘱,要确保无误。遇有疑问的医嘱,要向医生提出,再次确认,无疑义后,方可执行。
● 及时通知医生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有变化,要在立即通知医生的同时,跟进必要的救护措施,在医生到达后,配合医生做好抢救。
● 要有评判思维能力
在医生“犯糊涂”的时候,护士要有职业素养,具备评判性思维,发现问题,跟医生指出,达成一致,遵照执行。
● 特殊情况要有主意
护士认为医生做得不对的,要立即指出,但医生一意孤行的时候,护士又认为医生违反了诊疗护理原则,或法律法规,可以适当的方式,汇报护士长、科主任或上级管理部门。
● 不当着患方的面与医生发生矛盾
护士认为医生做的不对的时候,不要正面起冲突,要以适当的方式、适当的语气、时间和地点与医生做好沟通交流,前提是不让患者和家属看出医护之间的矛盾。
● 有歧义时可寻求借力
护士认为医生的做法或是医嘱有误,但是医生又执意这样,护士这种情况下,可及时向身边的医护、上级汇报,寻求帮助,最终达成一致,前提是确保自身、患者安全。
● 坚持原则坚守法律法规
医生违规违法坚决不从,这是职业道德问题,也是护士在职场中做好自我保护的立身之本。护士要学法、知法、懂法,方能走正确的路,做正确的事,不盲从,更要自强、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