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下午,浙江省卫计委接到浙江省中医院报告,因该院一位技术人员在某次技术操作中严重违反规程,该次操作涉及的治疗者可能存在感染艾滋病病毒风险。

浙江省卫计委对此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及专家工作组,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紧急对涉及的全部治疗者进行血液筛查,并启动相关责任人调查追责工作。

经查,此次传染源为一名治疗者在治疗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在医院外感染艾滋病病毒,浙江省中医院一名技术人员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操作规程,在操作中重复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导致部分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经疾控机构检测,确诊5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对此事多次做出指示批示,要求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做好感染者治疗、关怀等工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人。

浙江省卫计委已组织专家根据感染者具体情况采取了规范化治疗和相应的干预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全力做好感染者的关怀和赔偿等后续工作。同时,举一反三,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安全大排查,认真检查和严格规范医疗操作管理,坚决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目前,有关部门已对省中医院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免去院长的行政职务和党委副书记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委书记的党内职务和副院长的行政职务;撤销分管副院长职务,免去其党委委员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检验科主任职务;免去医务部主任职务;免去院感科科长职务。

直接责任人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延伸: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涉案的浙江省中医院一名技术人员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的操作规程,造成五人被感染艾滋病病毒,就涉嫌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335条,如构成医疗事故罪,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说医疗事故罪是套在医务人员头上的“紧箍咒”,时刻提醒医务人员应该依法、依规执业,本着谨慎、勤勉的态度去对待就诊人员。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该罪名,需要宣传下列的法律知识:

1、什么是严重不负责任?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本案的“一人一管一抛弃”操作规程,即属于上述规定之中。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为了便于操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还出台司法解释,对什么是严重不负责任明确进行列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2、什么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同时,也是为了便于操作,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对什么是严重损害进行明确界定。

根据该《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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