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国家曾多次发布相关文件明确表示,“鼓励社会办医,创新社会办医机制”。

国务院医改“十二五”规划给出具体目标——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2016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提出要严格调控公立医院总体规模和单体规模,规范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2017年2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外公布《“十三五”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指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然而直到今天,阻碍社会办医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还依然存在,本文将为您揭开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流程的神秘面纱。

社会办医流程

(一)首先到所在地区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二)选择医疗机构举办地点和房屋建筑,准备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申请相关材料。

(三)向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勘址、医疗机构设置现场公示、征求业主委员会等相关方意见等。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申请者,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四)开展房屋建筑进行装修改造、购买仪器设备、招聘医护人员等准备工作。

(五)向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对存在问题的需要整改后再次验收直至合格。对符合举办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

(七)到相关部门分别办理机构相关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机构刻章;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机构代码证。

(八)装配有放射设备、大型医疗设备等设备的医疗机构,需要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设备检测和竣工验收、放射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到环保行政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

(九)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护人员注册变更。

(十)做好开业前其它准备工作,达到开业条件后正式对外提供医疗服务。

(十一)运营一段时间后,到环保部门办理环保验收。

社会办医(诊所)设置审批流程

为什么要鼓励社会办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社会办医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社会办医的总体考虑是:一方面,着力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扶优扶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培育社会责任和信誉口碑,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社会办医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发展等方面,明确相关政策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围绕机构设立、经营性质、执业范围、外资办医、税收价格政策、医保定点、用人和学术环境、设备配置等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各个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通辽市社会办二级医院设置审批流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本着集中、简政、公开、便民的原则,市卫计委决定对原市卫生局下发的《通辽市卫生局关于调整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卫字〔2014〕38号)文件中,具体规定如下:

1、设置社会办二级医院要根据通辽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不得审批不符合设置规划和审批权限外的医疗机构,严肃查处不按标准审批、降低标准审批和擅自设置法律法规以外的限制条件等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申请社会办二级医院,由申请单位或人向拟办机构所在辖区各旗县市区卫计委(卫生局)提出申请,各旗县市区卫计委(卫生局)负责审核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资质,如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由各旗县市区卫计委(卫生局)下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三日内报市卫计委审批窗口备案。申请单位或人筹备结束后,向市卫计委审批窗口申请执业登记。

3、申请人申请注册登记,由市卫计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和实地现场审核,审核组人员由卫计委相关科室人员和业务专家组成。如申请西医类综合或专科医院,由医政医管科人员、业务专家负责审核其申请的诊疗科目,蒙中医科人员负责审核其申请的床位和面积,纪检和综合法制监督科人员负责对审核过程的全程监督。如申请蒙中类的医院,由蒙中医科人员、业务专家负责审核其申请的诊疗科目,医政医管科人员负责审核其申请的床位和面积,纪检和综合法制监督科人员负责对审核过程的全程监督。符合条件的,由市卫计委审批窗口提请委党组研究通过,到审批窗口按时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文件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

2.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6.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7.所在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同意设置的正式文件;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的书面同意意见;

10.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2:西医类二级综合医院标准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胃镜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万能产床 产程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电冰箱
恒温箱 分析天平
X光机 离心机
钾钠氯分析仪 尿分析仪
B超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敷料柜
洗衣机 器械柜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冲洗工具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附件3:二级蒙医中医医院设置标准

一、设置原则

1.统筹规划,填平补齐。对规划建设的蒙医医院,按照本标准和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2.完善、提升蒙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结合当地蒙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当地蒙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要求。

3.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特色。根据基本标准、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及人员配备

4.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40平方米/床核定,不少于100张床。

5. 床位与人员比例1:1.4-1.8。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80%以上,其蒙中医药人员≥70%。

6.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2规定。

三、建筑要求

7.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原则,科学设计、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完善功能、突出蒙医中医特色,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区域条件合理确定。

8.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9. 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0.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11.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应不小于0.45m。

12.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也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5)供应、药房(库)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13.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

14.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紧张地区应设置备用的供水设施。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15.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项目单位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16.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议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置应急备用的供电设施或自备电源。

(2)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3)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17.应设置紧急呼叫通讯系统。

18.医疗废物的处理、暂存按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19.院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便群众,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2)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平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3)便于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4)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

(5)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20.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使用、管理、卫生、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21.内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能分区合理,分别设置清晰的清洁、污染路线,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业务用房应考虑环境安静。

(4)有利于良好的自然通风,有防潮、防霉设施和措施,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5)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22.医院的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23.设传染病门诊的特殊项目单位,其相应功能的业务用房应设在院区边缘,焚毁炉尽可能设于地下或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隔离带,并应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

四、功能设置及设备装装备标准

24.医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4、表5的要求。

25.医疗设备配置应与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有利于发挥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主要设备配置按表6选配。

表1.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表2.各类用房建筑参考系数

表3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4.医院基本服务功能

表5.基本设置与构成

表6 . 二级蒙医中医医院主要装备选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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