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兰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兰州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配套政策》规定,对入住医养结合机构的失能老人,每人每月将最少补贴600元。

医养结合机构将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符合资质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实行协议管理。在定点机构入住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按医保规定进行结算。将失能、半失能等需长期护理的参保老年人医疗费和护理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同护理方式对应不同的基金和个人支付方式,实行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之间“定额包干结算,超支不补”的控费管理办法。

社会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将给予补贴

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加大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每年列支专项资金支持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发展。对医养结合公办养老机构通过软硬件项目更新方式给予建设补贴,对社会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按照省、市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政策给予补贴。建立市、县老年人养老评估中心,对入住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从身体健康、心理、社会适应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定期公示。评估结果作为入住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和享受政府护理补贴的主要依据。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人养老评估机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扶持社会资本发展。

失能老人每月最少补贴600元

以省级养老护理补贴为基础,市、县区按照1∶1配套护理补贴资金,实施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床位护理补贴制度。入住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养老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健康等级给予养老护理补贴,初步定为失能老人每床每月护理补贴不低于600元、半失能老人每床每月护理补贴不低于300元、其他老人每床每月护理补贴100元。

同时,从2017年起,兰州市级财政每年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医养结合服务业。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按照市区4∶6的比例配套,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兰州新区按照市、县(区)6∶4的比例配套。重点用于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补贴、人才教育培训补贴、公立医养结合机构护理员基本工资、65岁以上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社会办医养结合项目奖励和购买社会资本医养结合服务项目等。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建立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项目奖励机制,对社会投资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经评估达到3000万以上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床位不低于20张

《政策》提出,将加强市、县公立医院老年病专业服务能力建设,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包括中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床位不低于20张,或者转为接续性医疗机构。推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康复床位或就近设置(或托管)养老中心,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服务能力。新增老年病床位应纳入公立医院床位补贴,按现行医疗床位补贴标准不变。公立医院相关养老服务设施改造经费在每年政府投入中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