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计委主任罗乐宣曾经说过,深圳这座城市的基因和这座城市管理者的基因,有一种天生的包容和创新的改革冲动。

这样的改革冲动,除了表现为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更表现在医疗体制改革中的敢为人先。

2016年12月30日上午,中国首部地方医疗基本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医疗条例》”)启动仪式在深圳市中心书城广场隆重举行。这部被誉为深圳医疗“基本法”的《医疗条例》,2014年被列入深圳市人大立法计划,2016年8月25日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中表决通过,终于在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深圳医改挺进“深水区”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副局长徐毓才用“基础性、全面性和开拓性”三个概括性词语给深圳《医疗条例》点赞。

这是医改的进步!对其他地区制定地方性医疗法规具有破局和试水的意义!让医改有了法律保障!”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医院院长史家明连用三个感叹句来评价深圳此次医疗立法的壮举。

通读完这部《医疗条例》后,史家明对其中的三大举措赞不绝口: 

一是将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明确为公共场所,由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保障医务工作者的安全。

二是在鼓励社会办医方面,取消了医疗机构的设置许可,变两次审批为一次性审批,在医疗机构举办主体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在深圳申请设立医疗机构,不再规定诊所只能由执业五年以上的医师来设立,且无论是社会办医还是政府办医,无论盈利性的机构还是非盈利性的机构,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国首张‘同名’医疗机构营业执照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委颁发,这也意味着承认医院在市场的地位是商事地位,强调了医院在运行中的商业行为的主体责任,逐渐让医院回归独立属性。”史家明解释道。

 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向深圳远东妇产医院颁发第一张“同名”执照

三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医保和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规定了医院落实分级诊疗过程的基本动作,规定了各级医院的责任内容。

在这三点上,身为医疗政策制定者角色的徐毓才与身为医院管理者角色的史家明的观点不谋而同。在徐毓才看来,深圳此次在医疗上的立法除了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和医生执业环境得到安全保障外,还有一点需要重视,就是《医疗条例》规定,患者及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病历的权利。对于已完成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六个小时之内提供查阅或复印的服务,极大地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13年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其中规定了允许患方复制的仅仅只是“客观性病历”的内容。而深圳的《医疗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复制服务。这是进步。”徐毓才评价道,深圳的医疗立法会对全国医改层面的立法起到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