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5日,历经两年四审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终于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中获得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是深圳充分利用特区立法优势,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内容进行变通、创新和完善。

同时对深圳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予以固化,使之于法有据,并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为医改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该条例对深圳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地规范。

对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居民健康权益、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如下:

1、强化政府保基本的责任,

坚持基本医疗服务公益性

基本医疗服务是医疗卫生服务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应当主要由政府负责,并保障其公益性。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并通过多种方式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条例明确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等。按照规定为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适当财政补助,为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优惠政策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相关条文: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分级分类财政保障制度,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业务量、服务质量以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应当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满足业务需求的业务用房、医疗设施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保障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待遇。

2、二三级医院可适当限制接诊,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推进分级诊疗是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提出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国家和深圳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通过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的治本之策,也是一条重要国际经验。

条例明确了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规定二、三级医院可以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门诊医师可以限号,有利于解决大医院人满为患、医患沟通时间不充分、医护人员超负荷工作等问题,从而保障患者的就医质量。

同时,条例要求市、区政府应推动社康中心的标准化建设,相关部门要完善医保政策引导机制,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引导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建立健康“守门人”制度,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条例规定,要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分级分类财政保障制度,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质量、服务业务量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要建立与分级诊疗相衔接的医保费用差别支付制度,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的相关政策。

也就是政府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医保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让群众在基层看病少花钱、得实惠。

相关条文: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合理划分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二、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诊、住院、疑难危重病症的诊疗服务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推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制度。转诊标准和流程等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二、三级医院可以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门诊医师接诊量的指导标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下的总额控制为基础,健全平均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数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以及与分级诊疗相衔接的差别支付制度,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满足业务需求的业务用房、医疗设施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保障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安排卫生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应当与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筹建审批),鼓励社会办医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全面放开医疗服务市场,增加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优化结构,满足群众更高质量、更多层次的卫生与健康需求。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合理控制公立医院的规模。减少医疗机构审批环节,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筹建审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经营资格的许可,即执业登记,全面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由举办方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自行筹建,将以往的筹建审批和执业登记两项审批事项改为一次性审批。    

同时,改变原诊所只能由执业五年以上医师设立的规定,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社会办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相关条文:

第六条第一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则,拟定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分级分类财政保障制度,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业务量、服务质量以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特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为职工、学生等内部特定人群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除外。

4、建立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制度,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同名”

条例规定设立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为今后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股权转让、上市等资本运作扫除障碍。      

另外,以往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商事主体的命名规则不一致,导致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不同,如某医疗机构名为“深圳**医院”,其商事主体登记的名称则为“深圳**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许多部门、机构认为“深圳**医院”和“深圳**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为两个法人主体,导致相关业务无法顺利开展,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

条例规定应当按照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即直接以“深圳**医院”的名称进行主体资格登记,从而彻底解决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  设立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为职工、学生等内部特定人群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除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主体资格登记;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应当按照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予以登记,并注明主体类型。

5、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保障患者知情权

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条例规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需要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对已完成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复制服务;未完成的病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要求医疗机构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有利于保障患者知情权,亦有利于提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促进医患双方的相互沟通、相互理解。

相关条文:

第五十条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需要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对已完成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复制服务;

未完成的病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医疗机构应当对复印、复制的病历加盖与原件相符的证明印记并标注复印、复制时间。

6、明确医疗机构为公共场所,严禁“医闹”、“倒号”、“医托”、“医赖”

过去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属于内保单位,未作为公共场所管理,条例明确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维护力度,从而更好的保障患者、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同时条例明确禁止“医闹”、“倒号”、“医托”、“医赖”等行为,从而更好地预防、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患者的正常就医权利,保障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

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

(二)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

(三)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四)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五)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十八条  禁止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禁止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以虚假信息欺骗、蒙蔽患者,介绍患者到其他场所接受诊疗服务。第四十九条  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经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院。

7、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促进医师多点执业

已在深圳注册的医师,只需要在市医师协会备案,就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市外医师来深圳执业也无须变更执业注册,只要办理备案手续便可在深圳医疗机构执业,有利于深圳引进市外优秀医学人才。

通过简化医师执业备案程序和取消执业数量限制,充分调动、盘活医师资源,提高深圳医疗水平。

相关条文:

第三十三条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特区执业,应当向深圳市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医师协会)办理执业注册;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向市医师协会变更注册或者备案后,可以在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机构执业。

8、明确电子病历和电子签名效力,为医生减负

全面推动互联网+医疗发展

电子病历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共享,有着纸质病历无法比拟的优势,是实现互联网+医疗的基础。互联网+医疗有利于推进惠及全民的健康信息服务和智慧医疗服务,通过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和完善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为推动开展远程服务、移动医疗,家庭医生服务等提供健康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支持。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需要当事人约定使用,而要求医疗机构与每位患者约定使用电子签名并不实际,且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问题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鼓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制作、使用电子病历,按照规范要求制作、保存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可以不制作和保存纸质病历,但应当提供电子病历查阅、打印或者复制服务。      

符合要求的电子病历与其他形式记录的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病历上可靠的电子签名与其他病历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效力;并授权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电子病历管理办法。这些条款的实施,为医疗机构制作、使用电子病历和电子签名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大幅度减轻医生的工作负荷,也将为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打通关键瓶颈,迎来跨越发展的春天。

相关条文:

第四十五条  鼓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制作、使用电子病历。符合要求的电子病历与其他形式记录的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病历上可靠的电子签名与其他病历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制作电子病历的,可以不制作和保存纸质病历,但应当提供电子病历查阅、打印或者复制服务。电子病历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9、完善医疗行业诚信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与处罚挂钩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数据平台,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行业诚信体系,记录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借鉴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的做法,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制度,并将记分与行政处罚挂钩,将对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从“点”连接成“线”。

医疗机构和医师就像领了“驾照”,违法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被记分,记分累积到一定分值,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将吊销“驾照”(执业证)。

相关条文: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医疗机构主体资格、执业信息等内容的登记、变更和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医疗风险预警机制,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等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数据平台。

第五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行业诚信体系,记录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和医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分别按照累积记分制度处理。

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医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10、推行医师“业必归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将卫生行政部门的部分具体事务交给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推进行政部门简政放权,打造“小政府,大社会”,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依法将部分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医疗行业组织承担。      

同时,根据立法民意调查,74.10%的医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加入行业协会组织;国际上实行行业组织注册的国家,亦均要求医师加入行业协会;

并借鉴律师、注册会计师“业必归会”的制度,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加入市医师协会,并授权市医师协会履行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医师定期考核,对会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予以惩戒等法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相关条文:

第六十四条  市医师协会应当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医师执业行为规范、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医疗风险管控制度等行业管理制度;

(二)反映医疗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

(四)组织开展医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教育;

(五)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对会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予以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记分的,移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协调处理行业内部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在特区执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加入市医师协会成为其会员。

来源:干细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