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预评价与环评(辐射类)
针对具有放射性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施工前对其辐射防护措施、辐射监测计划、辐射危害、放射防护管理等要进行全面评价,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使辐射防护达到最优化。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编制环评
报批部门:环保部门
阶段:施工图设计完成。(不限于此阶段)
注意:
1、环保、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原则;
2、对防护方案按照规定和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3、评价报告经卫生、环保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3、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
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注意:
1、评价单位的选取应考虑有关规定。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 质子、中子及重离子治疗装置等设备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评价报告的编制应在实际检测的基础上,反复核对预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
放射诊疗许可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注意: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需要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专项检测及验收
医疗机构的建设过程中还需要有下列专项检测、验收:
1、手术室、洁净室的净化专项检测验收;
2、医用气体需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专项验收;
3、污水处理需经过环保部门的专项验收;
4、餐饮服务等需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专项验收。
设计与报批工作的交叉衔接
1、需充分了解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流程和所需资料;
如:在方案阶段,人防部门审批方案时,可先获取人防部门要求的基本指标批复,待后期人防图纸齐全后再进行正式报批。两阶段审批将加快规划审批方案的进度。
2、与多部门间沟通、交流顺畅;
如:由于项目报批流程冗长,适当的获取中间审批意见可将部分设计工作提前。
需要注意的几点建议:
1、充分了解相关技术指标的意义及规定;如:容积率、停车位、日照指标等。
2、委托适宜的咨询公司,尤其在环评、交评等阶段。避免因其工作的延期导致项目报批进程的拖延;
3、前期设计方案阶段尽可能地全面考虑,避免后期变更带来的麻烦;
4、尽量多的获取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支持。如: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中关于人防、地震、环保等多项政策的变化。
编辑整理自筑医台第19期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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