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垄断案例被公布!这次是药企——被国家工商总局抓了正着。

12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016年第12号《竞争执法公告》。重庆西南制药二厂因原料药垄断,被立案调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5年度销售收入1%的罚款。

国家工商总据公布的处罚书显示,当事人自2012年6月至今,具有苯酚原料药生产销售的完全垄断地位。

原料垄断,导致产品涨价20倍

2014年1月之前,当事人的销售对象为全国约40家苯酚制剂生产企业和医药公司,2014年2月8日,当事人与新先锋签订了《全国总代理合同》,有效期为五年。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于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的三个月时间停止向市场任何客户供货,在此期间国内多家鸡眼膏制剂生产企业、医药公司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当事人提出购买苯酚原料药的请求,均被当事人拒绝。

因西南制药二厂实施独家代理和拒绝供货后,导致市场上苯酚原料药的市场销售价格从均价127.47元/公斤上涨到最高5320元/公斤。 

原料的上涨导致鸡眼膏的销售价格上涨,从2012年的约1元/盒,上涨到2015年的最高价9元/盒,被迫改变包装后的鸡眼膏还涨到了约20元/盒。原料药价格助推制剂成本上涨最终都转嫁给了消费者,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药企垄断曾被罚660万

药企因垄断被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对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常州四药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艾司唑仑原料药、片剂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260余万元。

调查发现,2014年低价药政策出台后,3家企业通过会议、会面、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达成并实施了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在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1月,国家发改委网站显示,根据举报,国家发改委近日对重庆青阳、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商丘华杰等五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399.54万元。

多部门严打垄断 

企业凭借优势,拒绝向市场销售原料药的行为,排除了其它制剂的医药公司之间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侵害了制剂生产企业的利益,扰乱了原料药及下游市场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曾表示,将继续加强医药行业价格监管,依法保障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加强对经营者生产销售活动和价格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维护有利于形成合理价格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时间上来看,这一垄断案例和日前美敦力涉嫌垄断被发改委处罚,几乎同时发生。虽然部门不同,行业也有差异,但是相似的结果总能给行业一点紧迫感——垄断被盯上了。

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工商经处字〔2016〕15号

 当事人:重庆西南制药二厂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胜强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成立日期:1999年04月28日

注册号:91500116768890223Y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片剂、硬胶囊剂、原料药、精神药品(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生产、销售:医药中间体;经营v本企业自产产品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禁止的进出口商品除外)。

2015年底,部分水杨酸苯酚贴膏(俗称鸡眼膏)生产厂家投诉当事人有滥用苯酚原料药市场支配地位,清理市场、拒绝向除河南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先锋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供货的情况。

接到线索后,我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投诉反映的问题开展了核查。

2016年5月,我局将核查情况报告国家工商总局并申请授权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我局对当事人启动反垄断调查。

我局依法于2016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一、相关市场的认定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第三条规定:“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第四条规定:“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在市场竞争中对经营者行为构成直接和有效竞争约束的,是市场存在需求者认为具有较强替代关系的商品或能够提供这些商品的地域。因此界定相关市场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

本案涉嫌的违法行为是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向市场提供其生产的苯酚原料药。我局依照《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围绕苯酚原料药对相关市场进行考量。

(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质量直接关系人们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