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龄化速度之快前所未有,但是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上还存在着养老保障和服务滞后等问题。积极探索针对老年人的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应对措施,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1、相关概念和规范

老年人

世界卫生组织对"老年人"的定义为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群,国际上通常将65周岁定为需要社会提供服务的年龄分界点,并根据老年人的身也状况将老年期划分为四个阶段:60-64岁为健康活跃期,65-74岁为自立自理期,75-84岁为行为缓慢期,85岁以上为照顾护理期。但每个阶段的老年人都会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性,依据老人的生活能力状态,可以分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三种状态类型。

养老建筑相关规范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50340-203)规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需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规定:

养老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老年养护院: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养老院: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老龄化社会现状及应对措施

人口老龄化

按联合国标准,一个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10%,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7%,则将该地区视为已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我国60岁及上人口占总人日的10.5%,标志着我国已步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201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1.76亿,占总人口的13.3%,65岁以上人口己达1.18亿,占总人口的8.9%。

积极应对措施

今年,中央颁布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等关于迎接老龄化社会的一系列政策,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介入养老服务产业,为社会提供优质、多元化的养老服务,完善养老产业服务体系。具体的措施如下:

1)建立权威的常态统筹机构
目前以部门为主导而形成的各种涉老公共政策,对于应对短期内的一些具体问题无疑非常重要,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各政府部门主要是从各自的功能和职能定位出发,削弱了相关政策在可持续发展这一大局中应发挥的功能。统筹应对老龄化应当首先寻求行政管理体制上的突破,这是重构中国涉老政策体系的首要保障。只有建立一个权威的常态统筹机构或政府部门,整合人口计生、民政、公安、卫生、人力资源与社保等部门的相关职能和资源,并在科学的整体设计下对相关政策进行统一的管理、调控与实施,才能为统筹应对老龄化奠定必要的体制基础。
2)重新定位老年人的社会角色
老年个体之间、群体之间在不同的时间点有着显著的异质性,相关的政策设计应当对此有充分考虑。需要对“老年人”的概念和“老年人”的社会角色重新定位,当我们不再机械地将老年人与“被供养的人”画上等号时,中老年人口中蕴涵的大量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源就可能被充分地调动起来并发挥作用,人们自立自强的意识就会增强,不良的生活方式就会减少,平均健康水平就会提高,老龄化背景下的社会运行成本才有可能降低。“参与”社会发展与“分享”发展成果是老年人基本权利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老年人绝不全是被供养的对象,他们不仅是消费者,而且是生产者,更是历史的创造者。
3)在政府与市场之外把家庭找回来
尽管人口转变和家庭的核心化趋势不可避免地降低了家庭的养老能力,政府、市场等社会福利提供者必然承担越来越大的养老责任,但任何社会养老政策都无法完全取代家庭在养老中的责任与功能,缺少家庭责任的养老政策是残缺的政策。公共政策应当对家庭承担养老责任提供有效支持,为家庭实现这些功能提供必要的资源。可以考虑的相关政策包括:实行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税收政策,把不同类型家庭的养老成本与需求考虑在内;将家庭成员承担老人长期护理的成本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等。
4)坚持代际公平的理念
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必然改变整个国民经济的需求结构,公共政策应就此统筹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作用,根据老龄产品和服务的不同属性来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并通过有效的产业规划和政策使老龄产业成为拉动内需、维持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不仅如此,公共政策还应在产业升级转型的过程中推动适合老年人就业的产业发展,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开发合适的职业,并避免卷入同年轻劳动力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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