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河南省人社厅发布了,对《医保目录》进行调整的公示。据悉,此次目录增加了131个品种或剂型,支付类别均为乙类。

增加产品、扩大支付范围

增加罗红霉素氨溴索口服常释剂型、华蟾素口服液等131个药品品种或剂型,支付类别均为乙类。其中,属《新农合目录》甲类药品的,不再设置首付比例;属《新农合目录》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按20%执行。(见附件)

卡泊芬净注射剂、清开灵注射液等39个药品“备注”中的限定支付范围。其中,《医保目录》乙类药品中取消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限制的药品,首付比例统一按20%执行。其它仍按原支付类别和各地确定的首付比例执行。

取消《医保目录》“备注”一栏标有“△”的限制。取消《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备注”一栏“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的限制。同时,通知强调对《新农合目录》中属甲类而《医保目录》中属乙类的药品,其支付类别统一规范为乙类,但不再设置首付。

“两保”整合遍地开花

早在今年1月,国务院就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要求城镇居民和新农合要实现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同时,意见要求各省要在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医保制度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等20省,已着手对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行了总体规划部署或已全面实现整合。

利好利空,还很难说

根据地方人社部门提供的数据,城乡医保并轨后,各地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医保药品的目录,都将明显扩大。很多省份在两保合一后,新农合可报销品种范围都增加1倍多。

如:两保合一后,天津的农村居民医保药品的数量从原来的2000多种增加到7300多种,增加了2倍。内蒙古的新农合药品目录由原来的1988种增加到2600多种,增幅达到三成以上,等等诸多实例。

政策全面实施、市场已经展示出了庞大的空间。但是,想要进入目录,在当前医保支付日渐走强时,价格成为关键,所以,是不是好事,还很难说。

附:

根据《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有关“统一医保目录”的要求,按照“有扩有控,适度从宽”原则,经对现有河南省城镇医保和新农合药品目录收录药品进行认真比对,我厅拟定了《关于调整<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现予公示。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2月5日前书面反馈至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0371-69690161(传真)

联系地址:郑州市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28日

关于调整《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有关要求,为统一我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现就调整《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目标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在全省范围内统一。

二、调整原则

《医保目录》调整遵循“有扩有控,适度从宽”原则。

(一)在《医保目录》基础上,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新农合目录》)收录而《医保目录》未收录的药品或剂型增加进《医保目录》。

(二)对同时收录在《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但“备注”中限定支付范围不一致的的药品,对限定支付范围进行拓宽。

(三)甲类药品原则上按《医保目录》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内容

(一)增加药品品种或剂型

增加罗红霉素氨溴索口服常释剂型、华蟾素口服液等131个药品品种或剂型,支付类别均为乙类。其中,属《新农合目录》甲类药品的,不再设置首付比例;属《新农合目录》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按20%执行(见附件1)。

(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1.拓宽卡泊芬净注射剂、清开灵注射液等39个药品“备注”中的限定支付范围。其中,《医保目录》乙类药品中取消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限制的药品,首付比例统一按20%执行。其它仍按原支付类别和各地确定的首付比例执行(见附件2)。

2.取消《医保目录》“备注”一栏标有“△”的限制。

3.取消《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备注”一栏“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的限制。

(三)规范药品支付类别

对《新农合目录》中属甲类而《医保目录》中属乙类的药品,其支付类别统一规范为乙类,但不再设置首付比例(见附件3)。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调整后的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将部分易滥用的药品列入智能监控范围,实施重点监管。

(三)此次调整是按照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要求,为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实施的过渡性政策,除此情况外,不对《药品目录》进行其他调整,待国家制定出台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后,我省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调整我省医保用药政策。

(四)各地要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2010年版)》增加药品品种或剂型名单

2.《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2010年版)》调整备注药品名单

3.《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2010年版)》不设首付比例乙类药品名单

附件1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增加药品品种或剂型名单

一、西药部分

二、中成药部分

附件2: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调整备注药品名单

一、西药部分

二、中成药部分

附件3:《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设首付比例乙类药品名单

一、西药部分


  

二、中成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