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作者自身的办医体验,简单谈谈目前社会办医所碰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有些不一定正确,仅供探讨。

    a)关于医疗机构的举办

     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目前还是有较多的限制。例如:地理位置的规划限制等,以前有“多少米以内不能开第二家医疗机构”的政策。对于社会办医的地点选择带来约束,很大程度依赖当地政府的解读。目前,深圳已经对医生个人开诊所放开了限制,一幢楼里面可以开多家个人诊所。同样,对于目前的一些新业态,如:“医疗超市 – Medical Mall”;连锁诊所等,是否可以一次总部审批,简化后续分部设立的复杂性。还有一些项目开设不了也很奇怪,例如:“社会办全科诊所”目前是无法举办的,对于“全科小诊所”的定义,主管监管部门还无清晰定义,反而“中医诊所”最灵活,既能西、又能中,大受欢迎。

    b)关于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审批

    目前很多服务项目的开设审批,存在“你必须先具备某些前置条件,才能具备资格正式开展服务”,这对于很多新设社会办医就会陷入“鸡和蛋”的悖论。以前很多这样的限制原则,是针对已有公立医疗机构的。随着医生流动的加剧,我们希望技术随着医生走,很多业务是否能开展,重点是考察来执业的医生是否具备开展相应服务的技术能力,当然相关场地、设备的具备也是需要的。

    c)关于医疗设备的采购

    目前很多设备尤其是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国家还是一刀切的进行限制。对于公立医疗机构,确实存在合理配置大型医疗设备的需求,是应该的。但社会资本办医,花的是投资人自己的钱,应该遵循市场原则,依靠市场的无形之手来自发配置。

同样,在国产设备支持上,国家可以出台扶持购买国有设备的政策,但最后社会办医疗机构是不是能买,买哪一家,应该给他们自主权。卫技主管部门应该定期对其使用大型设备的能力进行审查。

    d)医疗保险相关

     我相信,不久的未来,对于一家医疗机构能否获得社保认可,不应该按公立和私立来区分,而应该按人员能力、医疗质量以及治疗合理性上来判断。目前,很多地区的医保,对公立和私立医疗机构的赔付比例,还是存在歧视化的。

另外,我们积极呼吁推动三保合一,希望全国的医保联网,这将大大方便患者的跨地域医疗服务的方便性。同时,商业医疗和养老方面的保险细则,期待尽快细化和推动落地。

    e)医生流动性和人才政策等问题

     目前虽然一些地区已经出台了鼓励医生多点执业的政策,尤其为深圳和天津的“医生单点注册,全流域执业”的创新政策而高兴。但实际落地的时候,会受到公立医院出台“本院政策”的软性门槛的限制。在服务好本院与走出去之间,全行业还有一个探索过程。

优秀的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其医生一样需要有科研,有职称晋升的需求,但事实目前合理的申报通道和评价体系,不够明确。

      第三点,医生护士是一个需要经常加班、使用双休日的人群。社会资本办医不同于公立医院,她是“企业法人”,需要更严格的遵守劳动法的要求。因此,对于医护这样的不定时劳动模式,需要更灵活的人才福利模式来适应。

    f)医疗健康数据标准化、数据拷贝权利等问题

目前,各家医疗机构的术语与数据集都是不同的,即使一份体检报告,对体检项目的描述和正常值范围都是各异的。同时,大多数医院都不主动把患者在该医院产生的医疗健康数据 copy 给患者,大大约束了患者的跨医疗机构流动。一个要来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患者,他以前在公立医疗机构的历史数据无法拿出来,甚至要托关系。因此需要立法保障,医院应该默认在患者出院后,主动把健康医疗档案,以电子化的形式允许患者下载或copy。并且文档格式是统一的、标准化的。这方面,同样深圳的医疗法案,明确患者出院 6 小时内,医疗机构要把医疗档案复制给患者,这样的政策值得全国推广。

    g)鼓励设立医疗新技术示范区

    医学正在上升为生命科学,对人体的了解还处于很早期的阶段。对于像干细胞、免疫疗法、基因改造工程等医疗新技术,既要鼓励,又要合理监管。可以考虑推动在国内推出一批新医疗技术的试点示范区域。类似像海南博鳌的新医疗特区,可以推动中国医疗新技术的创新发展,鼓励全世界的生命科学领域的顶级专家来中国进行结合临床的研究,让生命科学在中国走在世界发展前沿。

    h)关于互联网医疗

    期待尽快出台 “互联网医疗管理办法”,改善目前大家对 “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理解各异的局面,有利市场繁荣和少走弯路。尤其像“网络首诊”是否能开展,基于网络的跨地域医疗服务行为是否合规等边缘地带,需要尽快明确。

    i)关于公立医疗机构的混改

    目前,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以及混合所有制方面,相关的可参考政策还是不够的。各个地区有些会出台本地政策。在此次的 “健康中国2030”里,国家公开鼓励的是 “民营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我们希望能明确 “民营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定义,是不是在“民政局注册”且“由非盈利性资本开办”的医疗机构才算。另外,对于社会资本投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上市环节,产业内目前的意见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