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挃导意见》:

    1、

明确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明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才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庖、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此范围。

    2、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使用权可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否则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

    3、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投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

    4、鼓励盘活存量用地: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5、

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土地的使用

为集体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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