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挃导意见》:
1、 明确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2、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
3、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投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4、鼓励盘活存量用地: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5、 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土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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