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101日起施行。

《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信用约束机制将严格限制医药企业经营行为


《条例》建立了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明确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包括医药行业中的制药、流通、零售、医疗器械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将受此条例的约束和规范,在生产经营中的不诚信、甚至违法的行为,一旦被工商部门查获,将成为企业诚信系统中一个无法抹去的污点,进入工商异常名录后,将严重影响招标、准入等,最后将丢失市场。

为了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条例》建立了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抽查制度、对企业公示的虚假信息的举报制度,并严格设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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