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之后,简政放权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8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措施,其中明确降低准入门槛,将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等90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这一举措引起网友极大关注,除了彰显政府简政放权的决心之外,实际意义似乎并不大。原因有四:

1、医疗机构是否属于企业值得商榷
追索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主要法律依据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其中规定,对由国家核拨经费的医疗机构,可以不登记注册;凡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即凡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包括实行股份制、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而且规定了办理程序是,先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对应登记注册而不办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些规定,实际上已经明确,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企业。然而,人所共知医疗机构就是为了人们健康服务的,即使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也无法改变这一本质。2000年,原卫生部、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实际上,多年来国家并没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价格放开,真正放开还是不久前。但必须清楚的是,对于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并不是说放就可以放开的,一家医疗机构没有足够的竞争力放开无疑等于自杀,这些被“一般定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也难以真正“营利”。因此将营利性医疗机构归属企业恐不一定合适。
2、医疗机构性质已经放开
2012年4月,原卫生部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专门下发了一个通知 (卫医政发〔2012〕26号),《通知》指出,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卫生部、国家计委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
由此可见,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工商登记的也发生了彻底改变,登记已经名存实亡。
3、工商部门能够管什么?
有分析人士曾经对医疗机构实施工商登记的必要性进行过论述,文中指出,工商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审查登记时,必须审核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包括有关许可证件,医、护、药等司职人员所具备的能力,以及医护条件、设施等,从而把好市场准入关;也是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管。然而实际上对于这些工商部门其实管不了什么也没有能力管。特别是本次将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等90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的目的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更是不可能。
4、同一个事项需要两家行政机关许可不符合便民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对同一个事项需要两个行政部门去许可难以体现便民原则。
而且在具体工商登记过程中由于规定不同,常常出现工商登记要求更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命名原则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
网友 @梦里轻舟 也对后置审批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后置审批?这不明摆着给人挖坑嘛!等医生租好了诊所去办手续的时候再告诉你就是不批,哭去吧,哼。事前审批好歹还可以避免此类经济损失,这政策有何利好?
综上,笔者认为,不要什么后置审批,直接取消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工商登记,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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