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下发《福建省各设区市单病种付费试点工作方案》,在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基础上,在全省开展单病种付费试点工作。
2010年7月—2011年4月试点工作期间,各设区市各选择1所三级综合性医院,2所县级综合性医院进行试点。各试点医院在起步阶段可先选择少量病种开始试点,但至少包括结节性甲状腺肿、计划性剖宫产和老年性白内障3个病种,并逐步扩大病种数量。
试点病种付费价格应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费用,即从患者确诊入院,按规定的临床路径接受规范化治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化验检查、诊疗、手术、麻醉、住院、护理、药品及医用耗材费用。患者确诊入院,签署按病种付费诊疗协议书后,单病种付费价格一次性支付所定费用,由医院包干使用。患者住院期间各项诊疗费用如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但患者主动要求入住优质病房,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部分,以及患者要求进行的不在该病种临床路径内明确的或与本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计入单病种付费价格中,应由患者另行支付。实行单病种付费后,试点医院不再向患者出具“费用清单”,其医保支付结算管理有关规定,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各设区市由卫生局牵头,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其中卫生局主要负责指导试点医院在卫生部下发的临床路径基础上,制定更加详细的试点病种临床路径,协助物价部门做好试点病种费用测算工作;对试点医院进行监督管理,收集、分析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并确定新农合患者试点病种的付费方式和费用结算办法。物价局主要负责试点病种的成本测算,提出试点病种付费价格具体方案,并对试点医院进行监督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确定医保患者试点病种的付费方式和费用结算办法,并指导试点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
单病种付费试点医院名单
福州:福州市第二医院、长乐市医院、福清市医院
厦门:厦门市第一医院、厦门市第三医院、厦门翔安区同民医院
漳州:漳州市医院、龙海市第一医院、东山县医院
泉州:泉州市第一医院、安溪县医院、石狮市医院
莆田:莆田市第一医院、仙游县医院、涵江区医院
三明:三明市第一医院、尤溪县医院、永安市立医院
南平:南平市第一医院、邵武市立医院、建瓯市立医院
龙岩:龙岩市第一医院、上杭县医院、长汀县汀州医院
宁德:宁德市医院、福鼎市医院、古田县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