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伤医事件不断发生的背景下,医责险的推行动力正在逐渐强化。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医疗责任险(以下简称“医责险”)在中国的探索可以追溯到2000年左右。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介绍,2000年以来,山西、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逐步启动医疗责任保险,探索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设。
扩大医责险覆盖面
为了更好地推进医责险落地,《意见》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机制。《意见》还对医责险的覆盖面提出了具体目标: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另外,各地要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适合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参保,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风险;积极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意见》还要求大力推动医疗意外保险等有关险种的发展,逐步完善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此外,《意见》还对医责险推行落地的相关部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应保尽保。
第二,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分担机制,发生医疗损害的,要将相关责任与医务人员的考核、奖惩挂钩,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
第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健全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医疗纠纷;要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规范调解协议书制作,健全调赔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做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之一。
第四,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支持,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医疗风险分担作用;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费可在其医疗支出中列支。
第五,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指导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增强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吸引力和适应性。
医责险的十年探索
2000年以来,山西、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也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推行医责险,分担医疗风险。2007年,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据卫生计生委介绍,在长达十多年的实践中,各地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医疗责任保险,即由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损害责任事件,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据了解,2013年,6千余个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60%。
第二种则是医疗风险互助金。在福建、江苏等省的部分地市,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医疗机构联合设立医疗风险互助金,由医疗机构缴纳、存入指定账户,专款用于调解后的赔付。
第三种就是医疗意外险。针对风险高的手术等治疗方式,部分地区、医院积极探索医疗意外险,由患者购买保险,作为以上两种保险的补充,有效缓解了因医疗意外引发的医疗纠纷。
尽管各地都有探索,但是医责险发展依然困难重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介绍,困难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医疗机构参加医责险的积极性不高,保险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参保率低,导致保险无法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
第二个方面,由于医责险是一种新的险种,保险企业的摸索过程也比较曲折。医责险起步晚,由于缺少既懂医学又懂保险精算的人员,保险费率的测算不精确,保险条款的设计有待完善。
由此导致的问题就是,保险公司开展医责险工作存在服务不到位,理赔手续繁杂,无法让医院满意。